哥林多前书第六章
6:1-11 诉讼的事
信徒之间的争论应当在教会内解决,不当诉诸教外的法庭,失去信徒的见证, 因为圣徒(见1:2注) 将来会有分参与神末日的审判和统治(提后2:12),现今理当判断教内的争讼(1-6)。此外,互相告状有违弟兄相爱与基督徒做人的原则 (6-8) 。 诉讼又反映信徒不义的倾向,与他们蒙恩的地位不相称,该受警告(9-11)。
1 “不义的人”:是指不信耶稣的教外人。
9-10 这里诸项罪行是外邦人常犯的,而犯这些罪的人都不能承受神国,若信徒犯了这些罪,就与他们蒙恩的地位不相称了。
“娈童”:即男妓。
11 “洗净、成圣、称义”:指信徒与神关系上、地位上的更改。
6:12-20 身体的正当运用
12 有人误解保罗所宣讲的基督徒的自由,指出“凡事我都可行”的口号,以掩饰自己的罪行,保罗则提出限制基督徒自由的两个原则:
1·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自由不等于放纵,犯罪是无益的,所以在运用自由时不应犯罪。
2·凡事都可行,但须小心,免得那事反过来辖制你,变成你的主人。
13-20
有人提出“食物是为肚腹,肚腹是为食物”的口号,为自己的淫行(13)加以辩护,保罗则说身体不是给人滥用的,而是至终要复活的,将来信徒的身体要得赎(参罗8:23),所以不可拿它来犯罪(14):并且,信徒是基督用宝血买赎回来的,有神的灵居住在里面,信徒的身体已不再属乎自己,所以不可侵犯它(15-20)。 总言之,基督徒须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身体,一方面消极地逃避淫行,不受罪的辖制,一方面则积极地荣耀神。
16 “二人要成为一体”:引自创2:24,表明性交是人间最密切的关系。
信徒如处理不当就会违背神创造身体的原意(“得罪自己的身子”,18),且大大损害身体作为圣灵之殿的功用(19)。
──《圣经──串珠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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