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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十四章

 

 信徒的自由与相爱(十四1~十五6

{\Section:TopicID=174}A 信徒的自由(十四112

  保罗能完全享受他作基督徒的自由。从来没有一个基督徒像他一样,完全从非基督徒的禁忌与避讳中得着释放。他在灵里的释放是那样完全,以致他甚至不受自己所得释放的捆绑。他在犹太人当中,就愉快地按犹太式的习俗而行,在外邦人当中,则同样愉快地采用他们的习俗。他最关心的,乃是福音的传扬与人最高的福祉,在这些事面前,其它都属于次要。

  但是他很清楚知道,许多基督徒不像他那样完全得释放;他强调说,对这些人,必须十分温柔。基督徒的“信心”,在许多方面可能都有软弱、不成熟、未受教之处,但是其它人应该热情的接纳他为信徒的一份子,而不应向他挑战,辩论那些他还未完全得释放的生活问题。

  保罗提到两个可能发生这种状况的生活问题,然后详尽探讨其中之一。食物是一项,遵守宗教节日是另一项。有些基督徒(像保罗自己)吃任何食物都不会良心不安;另一些人则对某些食物有所顾忌。有些人(又像保罗)认为日子没有神圣与否的区别,另一些人则感觉,某些日子较其它日子神圣。怀着这样不同见解的基督徒同在一个团契里,应当怎么办?是否应研讨解决这些事,某一方定意要改变另一方?保罗说,不必如此;只要每个人对自己的看法、良心能意见坚定就好。享受较多自由的人,不应当轻视别人,以为他们在灵里不成熟;顾忌较多的人不应当批评同为基督徒的,指摘他们做自己所不做的事。每个基督徒都是基督的仆人,各自向基督负责,今生如此,来世亦然。基督曾死过,因此祂是死人的主;祂现在活着,因此是活人的主。

  任何基督徒都不可论断其它信徒──在此我们岂不是听见了对主话语的回应:“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太七1)?──因为所有的人都要在神的审判台前向祂陈述,从祂得判断。

  保罗以这些话毫不妥协地坚持基督徒自由的原则。“基督徒是最自由的人,不在任何人之下”(马丁路德)223

  1. 信心弱的。这些人不够成熟,不能体会所有食物都同样 kosher(“合适”),所有日子都同样神圣。

  不要辩论所疑惑的事NEB 作“不要尝试去解决疑惑之事”。

  2. 那弱的,只吃蔬菜。也许是素食主义,但更可能是为了避免吃向外邦神明献过祭,或未按照犹太律法宰杀的肉类(参申一812)。

  4. 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参马太福音七35,路加福音六374142,尤其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三35所说:“我被你们论断,或被别人论断,我都以为极小的事……判断我的乃是主。所以时候未到,什么都不要论断,只等主来。”此处译为“仆人”的字是 oiketes,“家仆”,而不是 doulos,“奴隶”。

  5. 有人看日日都一样。希腊原文中没有译为“一样”的字,但加上可使意思更完整。这里不必视为“有人”认为每一天都是俗日;最可能的意思,是他认为每一天同样应当献给神,服事神;这正是保罗的态度。

  6. 守日的人,是为主守的。因此,“不拘在……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西二16)。保罗在这段中没有再论守特别日子的事,可能因为当时在罗马的基督徒中间,这并不是他们的问题;而几年之前,加拉太教会却有这个问题(加四10)。

  吃的人,是为主吃的。因此,“在饮食上……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西二16)。

  不吃的人,……也感谢神。这乃是说,他为自己良心所允许的食物感谢神(不是为他所不吃的感谢)正如良心强壮的基督徒不特别区分食物,而为他所吃的一切感谢神。在这两种情况中,食物都因感恩而成为圣漯(参林前十30;提前四35)。

  7. 我们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活。保罗的意思,正如18节所显示,是每一个基督徒都在基督面前生活,是基督的仆人;但是其自然的结果是,每一个基督徒的生活都影响其它同为基督徒的人,或所有其它同胞;因此,他应当考虑对他们的责任,不能只顾自己的看法。

  9. 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为要作……主。因着祂的死,祂成了死人的主;因着祂的复活,祂成了活人的主。所以祂的子民或活或死都属于祂;祂是一切的主(腓二11)。

  10. 为什么论断弟兄呢?基督徒──尤其是“热心的”基督徒,最容易犯的罪,莫过于论断的罪。使徒的这句话用意很严肃。“一个人在批评弟兄之前,岂不应当以手摀口?若我们轻易批评别人,没有充份的数据,缺乏爱心与宽容,我们岂不是忘了,这样数落他们的不是,就等于数落主,因为他们是在祂的名下。”224

  我们都要站在神的台前。这台前是 bema,或作法官席。它与“基督台前”(林后五10)没有分别。早自第二世纪初期,就有一种趋势,要将我们目前的经文与哥林多后书五10一致化(参 AV)。

  11. “主说,我凭着我的永生起誓,万膝必向我跪拜,万口必向我承认。”引自以赛亚书四十五23:“我指着自己起誓,……‘万膝必向我跪拜,万口必凭我起誓。’”这段经文亦应用在腓立比书二1011,指普世至终都将向基督下拜。此处则是强调,到最后各人必要将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说明12)。

 

223 'Christianus homo omnium dominus est liberrimus, nulli subiectus'On the Liberty of a Christian, sentence 1)。

224 H. St. John, in A New Testament Church in 1955, ed. P O. Ruoff1955, p.91

B 信徒的相爱(十四1323

  马丁路德在其论述“论基督徒的自由”(On the Liberty of a Christian)中,以前文所引的句子作卷首语(“基督徒是最自由的人,不在任何人之下”),但他立刻接着说:“基督徒也是众人的仆人,顺服所有的人。”225他将这两句肯定的话并列之时,最合乎保罗的教训,也效法了保罗与他共有的主。

  保罗在竭力阐明基督徒的自由之后,接着便解说,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自由可能(也应该)受到限制──但却是出于自愿。他的方式是扩大讨论前面用来肯定基督徒自由的题目──食物的问题。

  那些食物可吃,那些不可的问题,在初期教会中产生几方面的困扰。其中之一特别影响到犹太基督徒。犹太人的食物规条,从古以来全国一向遵守,是犹太人与外邦邻舍区分的最主要特色之一。不仅某些动物的肉类绝对不可吃,所有动物的血也都不可吃,连“洁净”的动物在宰杀时,也必须将血放干净。既然他们很难确定非犹太人所吃的肉没有触犯任何律法,所以一个严谨的犹太人就不可能与外邦人一同进餐。这样的犹太人甚至发现,若另一位犹太人在这些事上不够慎重,他也很难与他们共餐。

  耶稣有一次对食物的事发表了一段话,后来的人思想起来,觉得其中有废除犹太食物规条的含意:“这是说,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可七19)。彼得在约帕硝皮匠西门的家里,从中午在屋顶上所见的异象,学到不可将神所洁净的人或物,当作不洁净的;这个功课使他愿意去拜访在该撒利亚的外邦人哥尼流,并接受他的招待。但是大多数犹太信徒,却在许久之后才开始考虑效法他的行动──其实,很可能大多数人并没有真正如此做。有一次,约在本书信写作的前十年,彼得到了叙利亚的安提阿,与那里的外邦信徒无拘无束地享受交谊,然而从耶路撒冷来的犹太人来看他,就劝他不要与外邦人同席,只与犹太人一起吃饭。他的行动带来的影响极具破坏性,甚至像巴拿巴这样开放的基督徒,也有意效法。保罗公开指责彼得的“装假”──所行与他内心的确信不符(加二1114)。

  不久之后,耶路撒冷大会同意,外邦人只需要相信基督,便可以进入教会的团契,就像犹太人一样;可是加上一则但书,要外邦信徒禁戒冒犯犹太弟兄的食物,并要遵守犹太的婚姻规条(徒十五2029)。即或保罗同意这项决定(使徒行传的记载说他同意),在他的书信中论到此决定所涉及的个别事项时,他却没有依赖其权威,而以伦理原则作他辩论的基础(这里正是如此)。

  保罗所认定的基本原则,若濒临存亡攸关,他绝对不会妥协;然而一旦这些不成问题,他是最能配合环境的人。外邦人为教会所接纳,唯一充份的理由是相信基督,这原则一旦确立,他自己第一个会提醒他的外邦信徒,为了与犹太基督徒保持团契,在无关紧要的事上限制自己的自由(出于自愿,而非碍于要求)是明智之举;因为他们不能期待所有犹太人都像保罗,在思想上如此释放。如果外邦基督徒与犹太基督徒相处,能存着爱心禁戒一些令后者厌恶的食物,这两组人之间的团契情谊便能增进。事实上,耶路撒冷大会的食物规条,在某些教会中持续了许多代仍然有效。

  耶路撒冷大会所订的食物规条,有一则是禁止吃祭过偶像的肉。住在外邦社会中的基督徒,必定会提出这个问题。保罗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信,曾详加讨论,因为该教会送一封信给他,请他为这件事订一个原则。

  在异教城中向肉店买肉,令某些基督徒良心不安。市场上卖的肉,大部份来自已向异教神明献过祭的牲畜。神明得着象征性的一部份,其它的肉就由庙中负责人卖给零售商。当地的基督徒,有些人良心比较坚强,知道这些肉虽曾献给一位神祇,本身却不会变得更好或更坏,所以他们认为可以吃;但有人却感到不安,觉得这些肉既献过祭给神祇,多少都受到了“影响”。

  保罗回复哥林多人这个问题,一方面同意那些认为异教神祇不具实质的人,认为基督徒完全有自由,可以吃这种肉。但另一方面,他提醒他们,知识并不是最重要的,爱的要求才是应当考虑的。如果因为坚持自由会绊倒一位良心软弱的基督徒,保罗自己情愿放弃自由。如果有基督徒认为,吃祭过偶像的食物是错的,而因看见良心坚强的弟兄这样做,也就吃一些,结果对他良心产生的伤害,就要归咎于那位良心坚强的,因他缺乏爱心,考虑欠周到。

  这个问题在罗马教会似乎并不严重,保罗在罗马书不像哥林多前书谈得那么深入。这里所面对的状况,是犹太与外邦基督徒当如何共处;耶路撒冷大会的决议,也是针对这种状况而发。

  在罗马的家庭教会成员,有些可能多半是犹太人,有些则可能多半是外邦人,也有些两种人都有。问题不只是犹太基督徒约束自己,只吃 Kosher 食物,并继续守安息日等圣日,而外邦基督徒在这两方面都采取自由的看法。情况可能比这更复杂。许多犹太基督徒已经多少脱离了他们祖先的宗教规条。我们可以相信,百基拉和亚居拉,以及“在他们家中的教会”(十六5),在这些事上采取保罗的观点。但另一方面,有些外邦基督徒,在他们的圣经(希腊文的旧约圣经)中发现食物的规条是神所命定的,于是辩称,这些规条仍然有效,必须遵从。至于圣日,我们知道,现代仍有一些基督徒认为,一周的第七日是神圣的,因神创世之时与西乃的律法上都有定规,所以必须守为圣日。在使徒时代的外邦教会中,并非没有这类趋势,从保罗写给加拉太人的信,便可得到证明;那些外邦信徒不仅遵守犹太的神圣日历,甚至受了割礼。

  因此,我们不妨拟想,在罗马的家庭教会中,各种观点与作法都有,从严守犹太祖宗的习俗,直到与这些习俗毫无瓜葛的外邦看法,都同时并存。从这两个极端中间来分,有些犹太基督徒可能属于自由的一边,而有些外邦基督徒却属于“律法主义”的一边。明尼尔(P. S. Minear)曾区分出,罗马的基督徒对这些事情有五种不同的看法226。这一类歧见很容易助长分裂的精神。保罗希望防止罗马的基督徒落入这种状况,便鼓励他们,视这些分歧为表达爱心、容忍、与了解的机会。信心坚强、良心得释放固然很好,但基督徒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团契的成员;因此所有的人都有责任,较坚强、较成熟的人更应该关心整个团契的益处。

  13. 所以我们不可再彼此论断,宁可定意……。“论断”与“定意”出于同一个希腊字(krino)。

  谁也不给弟兄放下绊脚跌人之物。亦即,绝不立下榜样,以导至别人犯罪。一个基督徒若效法另一个更得释放的基督徒,去做他自己真心不赞许的事,就是“跌倒”了(参21节)。得释放的基督徒若能帮助他“软弱”的弟兄,使他良心更蒙光照,是最上乘之举;但是这个过程是急不来的。

  14. 我凭着主耶稣确知深信,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对保罗而言,所有食物都是 kosher。他不一定知道主对这件事的声明(我们从可七1419得知),但是“凭着主耶稣确知深信”的意思,比这种知道更深:表达出在他考虑信徒团契的生活与益处时,既然他也是基督的肢体,他就有如此的把握。

  惟独人以为不洁净的,在他就不洁净了。这个看法完全与基督的教训相符(参可七2023),而且含意非常深远。污秽座落于人的心,而不在外面的物质。见提多书一15

  15. 基督已经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败坏。这句话的前半表达出神对人价值的衡量。

  16. 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毁谤NEB 作:“你认为对的事,不可成为别人毁谤的话柄。”

  17. 神的国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喜乐(按英文)。参马太福音六3133节:“不要忧虑说:‘吃什么?’‘喝什么?’……你们要先求祂的国和祂的义。”与最重要的相较之下,外在的物品,像食物与饮料,在伦理上是中性的。“公义……和平……喜乐”的顺序,参罗马书五13;及马太福音五6912:“饥渴慕义的人有福了……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应当欢喜快乐。”哥林多前书四20与本节的结构类似:“神的国不在乎言语,乃在乎权能”(当然,这权能是属圣灵的)。

  在圣灵中(按英文)。正如八925,圣灵在今世带领信徒品尝未来产业的美好滋味。对保罗而言,“神的国”(与目前基督的国度有别)是未来神儿女的产业(参林前六910,十五50;加五21;弗五5;帖前二12;帖后一5);但是“在圣灵中”他们已经可以享受其祝福。

  18. 在这几样事上服事基督。“这几样事”(en tovto,“在这方面”)可能指“追求公义、和平、喜乐”。

  19. 所以我们务要追求。按上下文的意思,aiokomen 应作假设语,而不是直述语“我们追求”(参五1,该处可能应作直述语)。

  彼此建立NEB 作:“建立所共有的生命”。

  20. 神的工程。祂恩典在人心中的工作,使信徒的灵命成长。这份工作成就在每一个信徒身上,将会对整个团体的成长都有益处。

  21. 无论是吃肉,是喝酒……一概不作才好。参保罗自己的作法:“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林前八13)──尽管他确知深信,没有任何食物本身是不可吃的。通常在食物和习俗方面,他总是迁就与同在一起的人(林前九1923)。

  22. 你有信心。这种“信心”是一种在神面前的坚定信念,相信自己所行的是正确的,与为自己所做而自责的感受,成为对比。

  人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责,就有福了。换言之,他有美好的(并非麻木的)真心。参保罗在使徒行传廿三1,廿四16的辩护。

  23.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若一个人做了令良心不安的事,他的心便受到责备,产生罪恶感,“因为他的行为不是出于确信”(NEB)。但是若一个人知道自己所做的事,不仅是可以做的,而且十分正确,就是出于信心而做。伯撒抄本(Bezae),在路加福音六4之后,加插了一段伪造事件,说我们的主“看见一个人在安息日工作,便对他说:‘先生,如果你知道自己所做的是什么,就有福了;但如果你不知道,就是干犯了律法,当受诅咒。’”这段记载颇有道理。

  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这句话的含意似乎是,凡违背良心之声的行为绝不会是对的。

  有一种早期的罗马书版本到此即结束,这个看法的证据请看导论:“c. 早期罗马书的校订本{\LinkToBook:TopicID=109,Name=c. 早期羅馬書的校訂本}”。

 

225 'Christianus homo omnium servus est officiosissimus, omnibus subiectus'

226 The Obedience of Faith1971, pp.835。但是他的分类可能太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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