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第十三章
Ⅳ 信徒与政权(十三1~7)
论到基督徒对信徒团契之外的人应有的行为,必然会涉及基督徒与世上权柄的关系──包括国家、省与市。本书信写成之后的十年间,这关系变成非常敏感的问题。
教会的成员主要是犹太人的时候,这一方面的问题虽然存在,但不如后期困难。犹太人在罗马帝国的地位,受到一连串皇帝喻令的规范。其实,以这帝国的附属国而言,他们已经享有相当多特权。犹太社团具有 collegia licita(“合法协会”)的地位。犹太人与外邦人种种不同的习俗,也都可以保存。罗马人或许认为这些作法荒谬、迷信,可是仍以帝国的法律加以保护,包括安息日律法,食物律法,以及禁止“雕刻偶像”等。皇家的政策禁止犹太地的官长带军旗进耶路撒路圣城的城墙内,因为上面有皇帝的像。按照犹太律法,外邦人踏入耶路撒冷圣殿的内院就是亵渎神,要处以死刑,罗马政府同意这个犹太律法,即使(很少有此例子)这个违规的人是罗马公民,他们也可以将他处死。
在基督死后的第一代时期,罗马律法即或辨认出基督徒,也不过把他们视为犹太人的一个派别。公元五十一或五十二年,哥林多的犹太人在亚该亚方伯迦流面前控告保罗,说他宣传非法的宗教,迦流却不予理会(徒十八12~17)。对他而言,保罗显然是个犹太人,与告他的人一样,他们之间的辩论,在迦流看来,只是对犹太律法解释的不同,而他到亚该亚来,不是要审问这一类的事。
迦流的决定成了一则重要的先例;约十年之后,保罗运用其模式所提供的保护,继续进行使徒的服事,不但在罗马帝国的各省中,也在罗马市内(徒廿八30~31)。
他在罗马法庭中的经验相当愉快,因此可能造成他在这里坚持说,掌权者──他称之为“神的差役”(第6节)──“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第3节)。然而,即使掌权者对基督徒的态度,不像迦流(在实际上)对保罗那么有利,这里所列的原则仍然有效。
不过,基督徒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有另外一面。从罗马法的观点,基督教的开始有一个严重的缺陷,其创始人是因煽动叛乱的罪名,被罗马审判官定罪、执法,这个理由就绰绰有余了。基督的罪名被简要地写在板上,钉于祂的十字架:“犹太人的王”。不论耶稣对祂的王权怎样解释,对罗马法律而言,祂惟一的记录是:曾经领导一个运动,向该撒的王权挑战。多年之后,泰西塔斯(Tacitus)想要他的读者了解基督徒是怎样的人,他认为只要这样说就够了:“他们的名称来自基督,他在提庇留任皇帝时,被当地的官员本丢彼拉多处以死刑”209。这一点已足以表明他们的特色。在本书信写成之前七年,帖撒罗尼迦城内反对保罗的人,尽量想给他和当地跟随他的人找麻烦,他们到该城的官府去,提供不利的数据:“那搅乱天下的,也到这里来了……这些人都违背该撒的命令,说另有一个王耶稣”(徒十七6~7)。这个对真道诡谲的曲解,目的在将宣教士与当时罗马世界中,各犹太小区内带头引起骚乱的人连在一起;因为耶稣本人被彼拉多定罪,视为煽动者,暴动的头目,所以这种控告就更有凭有据了。
在那时候,帖撒罗尼迦城并不是惟一产生这问题的地方。公元四十九年,罗马城内也有暴乱,是由“基利斯督所教唆的”210,革老丢因此下令,将犹太社团驱逐离开首都,有些读保罗这封书信的人,或许心中还对那次驱逐的艰难经历,感到忿忿不平。至于保罗本人,甚至他最好的朋友也无法否认,他每到一个城市,往往就是骚扰即将出现的讯号。虽然责任并不在保罗,但维护律法与秩序的官员当然会注意此事,而自下结论。因此,基督徒对自己在公众面前的行为更要谨慎,让诽谤他们的人得不着把柄,对官府则要十分恭敬、顺服。其实,耶稣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他们的榜样,正如在许多其它事上一样。虽然祂所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可十二17),是指一个很微妙的问题──住在圣地的神的子民,向异教统治者纳税的事,但其原则可以更广泛地应用。
保罗将整个问题带到最高的层面。神是一切权柄的源头,在地上执掌权柄的人,都是祂所授权的;因此违背他们就是违背神。人的政府是一种神的法令,它所执行的刑罚与褒扬是神所托付的,目的是要压制罪恶,奖励公义。因此,在所有的人中,基督徒更应该遵守法律,缴纳税金,尊重官员──不是因为如果不这么做,就会有恶果,乃是因为这是一种服事神的方式。
但如果掌权者本身不公义,又如何呢?倘若该撒不满意自己应得的一切,而要求“属神的物”,又加何呢?保罗在这里没有讨论这个问题,可能因为当时还没有发生这种状况;但是在后来的几代中,这件事在罗马帝国中成了最棘手的问题。该撒逾越了神所赋予的审判权,自称为神,并且攻击圣徒。约翰形容有一个兽“从海中上来”,从大红龙领受了权柄,强迫世人都敬拜他,并杀灭一切不敬拜的人,从这兽身上,我们仍然能认出保罗所提的官员──“神的差役”──来吗211?还是可以,因为保罗自己已经预先看见,在律法的拦阻被除去之后,必定会有这种局面出现(帖后二6~10)。奥古斯丁说:“若没有公义,国度岂不是成了大强盗窝?”212。
然而,有证据显示,基督徒在面对极大的压力之下,仍然对政府适度地效忠,连对罗马也不例外。“圣徒的忍耐和忠心”克服了逼迫的烈焰。可是,若政府官员的命令与神的诫命相违,基督徒便会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五29);若该撒要求人将他尊作神,基督徒必须回答:“不!”。因为该撒若这么做(无论他是采独裁者的形式,或是采民主的形式),便是越过了神给他的权柄,踏进了不属于他的领域。顾尔曼(Oscar Cullmann)说:“对于国家要求敬拜该撒之像的问题,保罗看法不会与约翰启示书(译注:即启示录)的作者有何差别。”213但是,基督徒若对该撒在权限范围之内的命令,能先说:“是!”对他越逾权限的命令说:“不!”时,声音才更响亮。
几年之后,从罗马一篇写于猛烈逼迫前夕的文件中,我们听见这些话,仍然回应着保罗的看法:“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你们中间却不可有人因为杀人、偷窃、作恶、好管闲事而受苦;若为作基督徒受苦,却不要羞耻,倒要因这名归荣耀给神”(彼前二13~14,四15~16)。
再晚些时候,到第一世纪的末期,罗马教会的一位领袖,虽对三十年前尼罗残暴无比的逼迫仍记忆犹新,又刚经历了多米田的迫害,却同样为统治者祷告,说他们从神──永恒的君王──领受了“荣耀、尊贵、能力”,可以管理地上的事,“愿他们能以敬虔、和平与温柔,执行所托付与他们的权柄”。214这一类话语显示,罗马教会何等认真地接受了保罗论基督徒对掌权者之义务的劝勉。
1.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艾伦(J. W. Allen)说:“罗马书第十三章所写的,也许是历代以来对政治思想史最重要的话。然而”,他继续道:“若假定曾有人采纳过圣保罗的政治观,就大错特错了。”215可是,有些人的确曾经作过这方面的努力。
有人曾问,这里“在上有权柄的”是指有权柄的天使,还是人,或兼指天使与人216。圣经一般的观点是,世上权柄不但受“在地上……地上的列王”支配,也受“在天上……天上的众军”支配(赛廿四21,“天上”和合本作“高处”)。何况,保罗也曾用复数的 exousia(“权柄”)。指天使的权柄(参八38;弗一21,三10,六12;西一16,二10、15)。我们可以参照他在哥林多前书二8所说“世上有权(archontes)……的”,就是将“荣耀的主”钉十字架的;在那里他似乎不单指人而言。然而从这里的上下文看来,最好将“在上有权柄的”解释为掌权的官,他们用“剑”刑罚恶人,保护良民,因此有权下令,要人顺服,人民也当缴合宜的税金及其它当纳的物给他们,并要对他们表尊敬。保罗在别处提到天使的权柄时,从来没有要求基督徒顺服他们;相反的,因着与基督联合,信徒已经脱离了他们的审判,因为基督是这一切权柄的创造者与元首(西一16,二10),若他们与祂和祂的子民为敌,基督便是他们的征服者(西二15)。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这个原则与哥林多前书六1~8的论证并不冲突;那里是劝基督徒不要在世俗的法庭上彼此控告、起诉。承认政府的权柄,对基督徒家丑不宜外扬的事实,没有任何差别。虽然官府或法官是神所指派的,这种法令在教会中并没有地位:他们是“教会不算数的人”(林前六4,NEB)。
2.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顾尔曼说:“新约中很少有一句话像这句一样,被大大误用。”217他特别是指人误用这句话,来要求人对极权政府绝对服从。从这里的上下文,以及从使徒著作的大范围来看,政府能要求人服从的限度,只在神所托付它的目的之内──而若它要求唯有神才配得的尊崇,我们不单可以抗拒,而且必须抗拒。
“基督徒对政府的顺服从来不是绝对的,最多只是部份的、有条件的。因着两种互相竞争的要求,基督徒总是活在压力之下;在某些状况中,违背政府的命令,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这个历史悠久的教义,自从使徒宣称,应该顺从神,而不顺从人之后,就已经成立了。”218
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他们“对自己将要承受的刑罚,只能怪咎自己”(NEB)。
3. 作官的原不是叫好行为惧怕,乃是叫坏行为惧怕。(按英译)。摩法特译为:“作官的不会令诚实人惊惧”(译注:与和合本相似),是根据一种抄本,其支持的证据弱,但本身很引人注意,即读作如 agathoergo,而非 agatho ergo。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参彼得前三13:“你们若是热心行善,有谁害你们呢?”(紧接着这段之后的话,即彼前三14,设想到情况可能有所转变:“你们就是为义受苦……”。
4. 他不是空空的佩剑。剑象征罗马官员的统治权;参腓罗斯特拉图斯(Philostratus)所著博学之士的生平(Lives of the Sophists)1.25.2 :“法官佩着剑”。”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后半句英译为:“将祂的怒气倾于作恶的人”。)因此,政府受托的职责,正是基督徒被禁止不可去行的事(十二17上、19)。后代的基督教国家,当然不包括在保罗的这段训勉之内;基督徒统治者或法官,并没有得到特别的指令,告诉他们身为基督徒要将冤情“听凭主怒”,和身为官员要负责“倾倒祂的怒气”,集这两者于一身之时,当如何协调。这不是说,他不能从本段以及类似的经文中,摘取原则作为指南。但是此处显然假设了两种“服事”神的范畴。
“圣经常准许以强制的方法约束罪恶,这些经文令现代许多基督徒感到困扰,因为似乎与基督的爱和祂不抵挡罪恶的观念背道而驰。但这种看法是由于未能辨明保存世界与拯救世界乃两回事。其实,圣经既肯定那‘惹动忿怒’的律法(罗四15),又肯定那‘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五6);即对基督特殊的工作与正常的工作都予以肯定。”219
5. 也是因为良心。基督徒顺服官长的动机更高,超过因恐怕不顺服会带来不愉快的后果。基督徒知道,这种顺服合乎神的旨意,如此服从便能向神保持清洁的良心。“良心”一词参看二15的注释{\LinkToBook:TopicID=130,Name=B 道德主義(二1~16)}。
6. 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RSV 将这个子句译为直述句,而不作命令句,或许是正确的;希腊文并不清楚(此处动词可解作命令,亦可能作直述语)。“因为外邦官长是执行神的工作,所以你们理当付税给他们(这件事令许多犹太人良心不安,可能有些基督徒也有同感)。”爱任纽引用这一节,反驳唯知识论(诺斯底派)的解释,证明保罗在这一段“不是指天使或眼不能见的掌权者,好像某些人对这段经文大胆的解释;他乃是指真实的掌权之人”220。
他们是神的差役。希腊文此处“差役”一词为 leitourgos(非第四节的 diakonos),这个字在新约与早期基督徒文献中,特别用来指宗教方面的工作。参十五16的注释{\LinkToBook:TopicID=179,Name=A. 自述職志(十五14-33)}。
7.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或许是回应耶稣的命令:“该撒的物,当归给(或“交还”,apodote,与此处的形式相同)该撒”(可十二17)。但是接下去的经文却显明,顺服世俗掌权者的义务是暂时的,只适用于目前“黑夜”的时期(12节);在那“将近”的“白昼”,将会有新的治理状况,“圣徒要审判世界”(林前六2)221。世上的政权都将消亡(这一点保罗与马克斯的看法相同);“神的城将永远长存。”
209 acitus, Annals l5.44 。
210 见导论:“Ⅱ 罗马的基督教第四至七段{\LinkToBook:TopicID=104,Name=Ⅱ. 羅馬的基督教}”。
211 启十一7,十三1~18。
212 City of God, 4.4。
213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1957), p.83。
214 Clement 60:2~61:2 J. B. Lightfoot 问道:“如果罗马教会一向如此祈祷,谁还会嫉妒她的优越地位呢?”(The Apostolic Fathers, 1.1 2 1890, p.384)。
215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1928), p.132。
216 根据 O. Cullmann,这里“有权柄的”是“政府背后那看不见的天使的权柄(Christ and Time, E. T., 1951, p.195; his italics)。
217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pp.55f。
218 Sir T. M. Taylor, The Heritage of Reformation,(1961), pp.8f(结尾所提是指徒五29)。
219 A. R. Vidler, Christ's Strange Work(1944), p.28. 也见 C. E. B. Cranfield, 'The Christina's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the New Testament', SJT 15(1962), pp.176-192。
220 Against Heresies 5.24.1。
221 这段话(林前六2)背景是但以理书七18、22、27。有人认为,这种启示性的观点与罗马书十三1-7互相矛盾(J. Kallas, Romans XIII. 1-7: an Interpolation', NTS 11, 1964~65, pp.365-374),但我们不要忽略,在同一本但以理书中,如尼布甲尼撒等外邦君王,其权柄乃是从至高的神而来,而他们对权柄的运用,也必须向祂负责。
Ⅴ 爱与责任(十三8~10)
所有当付的钱都要付清;你们惟一特殊的债务只可以是爱的债,因为这种债永远还不清。从利未记十九18“爱人如己”的引文,可以看出保罗与耶稣的说法相同;主耶稣曾以这段话作为第二大诫命,列于“第一且是最大的诫命”──“你要尽心……爱主你的神”(申六5)──之后,并且又说:“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参可十二28~34)。保罗在此只提第二诫命,未提第一项,因为他是在谈基督徒对邻舍责任问题──十诫第二块约版诫命的主题。这些诫命禁止人以任何方式伤害邻舍;既然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成全了律法。
8. 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译注:“人”英文作“他的邻舍”)。“他的邻舍”原文直译为“另一人”。此句可以译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另一项律法”──即马可福音十二31的“第二条”诫命,或“基督的律法”(参加六2),超越了1至7节所吩咐信徒要顺服的政府的律法。但是原来的译法要好得多。
9. “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即十诫的第七、第六、第八,与第十条(出廿13~17;申五17~21);此处显然没有按照次序,乃是随意选择。参马可福音十19。
“爱人如己”。耶稣称之为“其次”大的诫命(太廿二39;可十二31);雅各书二8称之为“至尊的律法”(NEB 作“圣经中至高无上的律法”)。参加拉太书五14,“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10. 爱就完全了律法。“完全”所译的字是 Pleroma ,此字意义很广(十一12译作“丰满”,十一25译作“数目添满”,十五29译作“丰盛”)。参六15注释所引奥古斯丁的话{\LinkToBook:TopicID=145,Name=3. 奴隸市場之喻(六15-23)}。
Ⅵ 面对关键时刻(十三11~14)
保罗看出时代的关键性。他对目前传福音机会的持续性,并不乐观,但是他定意要把握时机,尽力而为。他没有再用帖撒罗尼迦后书二1~12启示性的比喻,因为他知道,那拦阻黑暗、混乱势力浮现的约束,可能随时会被除去;因此基督徒应当有所戒备。可是这种情势应当令他们感到鼓舞,而非绝望;耶稣曾经说:“一有这些事,你们就当挺身昂首,因为你们得赎的日子近了”(路廿一28)。保罗回应他的主,说:“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公元六十四与六十六年的事件──罗马皇帝开始逼迫基督徒,与犹太人爆发革命,结果造成犹太人第二度联盟(the Second Jewish Commonwealth)的崩溃──事前的阴影已经开始笼罩了。这些事件并非主第二次再来,及所有信徒最终救恩的先驱,保罗对这方面不可能预先看明;如果那日子、那时辰连人子都不知道,祂的仆人就更无从知悉了。但是耶稣说:“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可十三13),祂的子民通过这些危难时,便亲身经历了这句话;在这些之后的危难,也成就了这句话。患难之中必有拯救),“圣徒的忍耐和信心,就是在此”(启十三10)。
但同时,光明的子女必须在生活中有所预备,等候神眷顾之日,弃绝一切“暗昧时的行为”。保罗在其它地方论及穿上“新人”(弗四24;西三10);此处他更直接吩咐读者,“披戴主耶稣基督”。保罗劝勉他们要展示基督徒的美德,“光明的兵器”,不要耽溺于可耻的情欲中;这些美德岂不是在他们的主身上已经完美的流露出来?保罗对历史的耶稣有深厚的知识与兴趣,远超过一些人对他的看法;他们误以为保罗说“以外貌认基督”(林后五16),就是否定对基督这方面的知识或兴趣。因为保罗所详细列举他期望罗马与其它地方信徒“穿上”的美德,正是基督在世上的特色。
11. 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使徒的教导中,时常吩咐信徒要保持儆醒;参帖前五4~11。
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这里的得救是以将来完全实现的观点来看,即八23所说,信徒所等候的“儿子的名份,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参彼得前书一5“末世要显现的救恩”,根据那段经文,信徒是“因信蒙……保守”的。这件事将与基督在荣耀中的显现同时实现(参来九28)。
12. 暗昧的行为……光明的兵器。NEB 作:“因此让我们扔掉暗昧的行为,拿起我们的兵器,好像光明的军人”。保罗的作品中经常出现光明与黑暗的对比(参林后六14;弗五8;西一12~13;帖前五4~5),约翰亦是如此。新约与昆兰经典,在这一个观念和用词上显然相通;昆兰经典说,人类或是被光明之君治理,或是被黑暗的天使辖制,末世最大的冲突则被称为“光明之子与黑暗之子的战争”222。“光明的兵器”,在帖撒罗尼迦前书五8与以弗所书六13~17描述得更详尽。
13. 好像行在白昼。“白昼”是清醒的时间,因为“醉了的人是在夜间醉”(帖前五7)
14. 披戴主耶稣基督。“披戴”的这种用法,在文学上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哈利卡那撒斯的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所著“罗马古迹”(Roman Antiquities)中,用“披戴达昆(Traquin)”形容扮演达昆的角色。
初期教会对信基督的人实际生活的教导(参六17诠释{\LinkToBook:TopicID=145,Name=3 奴隸市場之喻(六15~23)}),为了便于记忆的缘故,似乎采用一些抢眼的字,“披戴”(或译“穿上”)便是其中之一。信徒应当“穿上”基督徒的美德,好像穿上新衣服(参西三12);这些美德既然是他们信主之时所领受的,包括新的基督徒个性的每一方面,就不妨说他们应当“穿上新人”(弗四24),或生活要像已经穿上新人的人(西三10)。既然这个“新人”是基督的性情复制在祂子民身上,因此只要稍微改一下,便可说:“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或者,像在这里一样,劝勉信徒“披戴”基督,亦即将他们内在所经历的,表现出来。保罗在当时并没有我们所见写成文字的福音书,因此,他推荐给读者,要他们培养的美德,正是福音书作者对我们主的形容,而他所吩咐的话是“披戴耶稣基督”,这一点很值得我们注意。
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参六12。13、14两节的话,曾在奥古斯丁心中燃起神圣之爱的烈焰(见导论:“Ⅷ 罗马书的影响{\LinkToBook:TopicID=115,Name=Ⅷ. 羅馬書的影響}”)
222 参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pp.75-78, 12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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