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返回本书目录

 

使徒行传第廿五章

 

第廿五章

{\Section:TopicID=582}保罗在该撒利亚

  本章是保罗在罗马腓力斯的继任者,非斯都面前的受审。在廿三章,犹太人向巡抚要求的,只想把这“异端者”保罗除掉就好(廿三1214);在廿四章犹太公会到腓力斯面前要求的,是把保罗定罪(廿四28);但本章犹太人却要求对保罗的审判权。他们要求把犯有宗教罪名的保罗交给犹太宗教当局审判(廿五23)。

  因为有关非斯都的资料太少,于是无法从中得知非斯都的事情。但显然地,他到犹太地后,第三天就到了耶路撒冷去,取得犹太教当局的连络,在那里住了约十天(廿五6)。非斯都当然不愿让犹太当局的政权过于扩大,但他又不得不取得犹太人的合作。他的方法是想借重犹太人亚基帕王的合作而得犹太人的好感。据史料上的记载,当亚基帕王与祭司发生争执时,非斯都站在亚基帕那边。非斯都在任只有两年(主后六十到六十二年)。他的继任者是亚比努斯(Albinus)。

  腓力斯离职时,一定没有留下任何有利于保罗的话(也许他认为一个有宗教问题争执的犯人不足轻重)。因此,当非斯都要了解保罗的案情时,必须重新开庭。本章把保罗被解往罗马受审的原因,归于保罗要求到皇帝面前上诉。除了使徒行传提这个原因以外,保罗在书信里都没有提及,因此无法提出使徒行传以外的数据作为证据。保罗在撒迦利亚两年中作些甚么呢?所谓的监狱书信是否有在撒迦利亚写的呢?我们不但无法得到可靠的数据,也无法从保罗自己的书信里推测到。

  保罗原来打算到耶路撒冷,到自己的同胞那里去见证基督的。但当他已在公会面前受审一次后(廿二章),第二次犹太公会再要求审判他时,他却放弃了再次在同胞的面前见证福音的机会。他选择要到皇帝面前去上诉。这是不是因为他认为犹太公会没有以公平审判他,并且要谋杀他,所以与其在犹太公会面前作见证不如到外邦、罗马皇帝的面前去作见证。这结果也符合复活的耶稣在使徒行传开头的预言(徒一8),整个结局也合乎使徒行传的神学观点:犹太人已弃绝了 神的恩典,从此福音传给外邦人是出乎 神的旨意和安排。

一 犹太人向新巡抚非斯都控告保罗 廿五17

{\Section:TopicID=584}廿五1

  非斯都到了任……就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 除了使徒行传以外,只有约瑟夫的古事记提到非斯都而已。他一到任以后就马上动身到耶路撒冷去。无非是为了公事,为了要与犹太当局有个交往,以作政事之便。看起来他是个勤政的人。可惜罗马与犹太人的关系,已被他的前任腓力斯破坏无遗。如果他能早点到犹太地,也许情形不致如此。他在任上只有两年便死了。

{\Section:TopicID=585}廿五23

  祭司长……向他控告保罗……求他的情,将保罗提到耶路撒冷……要杀害他 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领袖们,在腓力斯的任内控告保罗没有结果。虽然保罗仍然被关在监狱已有两年了,但他们仍然还没有放过他。现在他们虽然仍在恨保罗,仍想要把他杀了;但已改变方针为由犹太公会自己审判。希腊文有提到要求非斯都“帮忙”的字样,大概是指“准许”的意思,也就是要求非斯都准许他们自己审判保罗,使他们自己对犹太人有审判权。这也许是腓力斯使罗马和犹太人的关系恶化后,犹太的民族主义已渐抬头的缘故。这时的大祭司已不是亚拿尼亚,按照约瑟夫的记载,是由一位名叫以实马利的人担任,他的父亲叫法北(Phabi)。

{\Section:TopicID=586}廿五45

  非斯都却回答说……你们中间有权势的人与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甚么不是,可以告他 非斯都虽然移樽就教,亲自到耶路撒冷来见犹太政教当局;这也许是为了取得他们的友谊和合作。但他没有失掉自己的原则;就是他没有牺牲保罗以求得犹太当局的喜悦。他可能是一个办事正直的人,不是一个玩弄手腕的人。他要犹太当局的领袖(或指有才能的人)与他一起回去该撒利亚,在那边控告保罗。

  非斯都讲话很小心,他以假设语气谈到保罗:“那人若有甚么不是……”。这一句话也表示非斯都是公正的,他还是以罗马法律的观点处理保罗的事。

二 保罗的申辩及上诉于该撒 廿五612

{\Section:TopicID=588}廿五68

  非斯都……下该撒利亚去……将保罗提上来……从耶路撒冷下来的犹太人……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保罗分诉说,无论……律法……圣殿……该撒,我都没有干犯 从耶路撒冷来的犹太人(这次大祭司没有出席),用许多严重的罪名控告保罗。这些严重的罪名之所以无法成立,并不单单由于犹太人无法提出强有力的证据,最要紧的还是要靠审判者,巡抚非斯都,如果他愿意接纳犹太人提出的任何所谓证据为控告理由的话,即使那证据如何薄弱,甚么罪名都可能成立。保罗被控的罪名没有成立,最更要的还是要靠非斯都的态度。这一定是他把那些“莫须有”的罪名否定掉,把那些无中生有的证据驳斥掉,保罗的罪名才没有成立。非斯都所以要这样做,为的也许不是保罗,而是腓力斯时代失落的法治秩序。

  由于保罗为自己辩论说他没有冒犯律法、圣殿和罗马皇帝,我们推测,犹太人控告他的,大概是在这三项以内。不过现在这三项罪名与廿四56所说的比较起来多了一项,即法利赛人认为干犯“犹太人的律法”。他们给保罗多加上了这项罪名,无非是要引起法利赛人对保罗的反感。

{\Section:TopicID=589}廿五912

  但非斯都要计犹太人的喜欢,就问保罗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么。保罗说,我……并没有行过甚么不义的事……我要上告于该撒。非斯都……就说……你……可以往该撒那里去 非斯都还相当守自己的原则:他虽然问保罗是否愿意到耶路撒冷去受审,但问的是由他(非斯都)主审,没有把保罗交给犹太人审。原来无论在撒玛利亚境内,或犹太境内,非斯都都有权审理犯人。只因犹太人要求要把保罗提到耶路撒冷受审,非斯都尽量不要卷入犹太人教义之间的纷争;也不愿失去自己是罗马巡抚的原则,于是他问保罗是否愿意到耶路撒冷受他的审判。非斯都也是有权把保罗带到耶路撒冷去的,只要他认为需要的话。当他听保罗说他不愿意去时,这话正中了他的心怀:这样一方面免掉了到耶路撒冷时可能惹出来的麻烦,另方面又可保留他作巡抚的尊严,并且可以免除犹太人认为他不合作的误会。当保罗说要上诉罗马皇帝时,他又可甩开这个烫手的山芋。因为巡抚如果听从撒都该人的要求的话,不但得罪了基督徒,最要紧的是怕因此而得罪了法利赛人。非斯都一定知道他与保罗的案件最重要的关键──是在不失去原则之下如何与犹太人保持良好的关系,而不是保罗有罪或无罪的问题。

  保罗的拒绝到耶路撒冷去受审,最重要的不是因为他有罗马公民身份,可以保留自己在罗马的法庭里受审的权利。所以保罗说:“我站在该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真正的原因应该是廿二18,在异象中的主对他说:“你赶紧的离开耶路撒冷……因为你为我作的见证,这里的人必不领受。”因为保罗的反对受犹太人之审问并不始于现在,在廿二章千夫长命令人打他时,他就以罗马公民的身份提出反抗了。既然在异象中的主告诉他不必去耶路撒冷或犹太长官面前为祂作见证;因为他们不接受,他就放弃了以牺牲自己,在犹太同胞面前作见证的机会。在本章他也放弃了在犹太人当中,在耶路撒冷受审的努力。他宁愿在罗马巡抚的法庭求判决,看他是否犯了罪?他也宁愿到罗马该撒那里去辩明是非,以应验他被召时的预言,复活的主要他在外邦人,君王当中,宣扬主的名(徒九15)。

  保罗说自己要上诉皇帝,不但可免除被带到耶路撒冷受审的危险,也可以藉此机会到他久已渴望到罗马去的愿望(罗十五22)。问题是在当时是否只有罗马公民才可上诉皇帝?是否每件案件都可上诉皇帝?总督没判决,保罗是根据甚么案情上诉皇帝的?经上没有详细的告诉我们;只让我们知道,保罗是以一个囚犯的身份上罗马的。

三 亚基帕王访非斯都 廿五1322

  这一位亚基帕王的全名,称之为马可、犹流、亚基帕。他又称之为亚基帕二世,生于主后二十七年,约死于主后一○○年。他是亚基帕一世的儿子。他像他父亲一样,小时候都在罗马受教育,对犹太教没有真正的兴趣。他也不站在自己的同胞犹太人的立场着想,他的政治态度不只是亲罗马而已,几乎一切都为罗马政府设想。当犹太人和罗马发生战争时,他是站在罗马那边的。他与他的妹妺百尼基不正常的关系也是声名狼籍的。亚基帕一世死时,他只有十七岁。皇帝革老丢原有意让他继承父职,但他的谋士劝他不要接受,只在黎巴嫩的一个小地方察尔西(Chalcis)地方作王。等他长大后才逐渐接受大的管区。尼罗登基后,亚基帕的管区包括加利利的一部份和比利亚(Perea)地区,大部份是在叙利亚地区,也是以前吕聂尼的管区。他死后没有留下任何后裔。

  百尼基小他哥哥亚基帕二世一岁。她原与哲学家斐罗(Philo)的侄子马可士订婚,但却嫁给她的叔叔。这一位丈夫死后,他回来与他的哥哥同居。当时有人控告她公开的乱伦。在主后七十年,她又变成那位攻取耶路撒冷,后来作罗马皇帝的将军提多的情妇。在主后七十九年当提多作了皇帝时便把她赶走。她也是土西拉(廿四24)的姊姊,她对自己的同胞较有爱心。

{\Section:TopicID=591}廿五1315

  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氏,来到该撒利亚……在那里住了多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说……祭司长……求我定他的罪 亚基帕王的管区与非斯都相邻,他来该撒利亚拜访,大概是为了非斯都新上任的缘故,所以才过来恭贺一番并且表示欢迎。他们也许以前曾认识过,也许是第一次见面,但非斯都请他代为解决犹太人宗教争执的问题,因为亚基帕是犹太人,非斯都以为他较知道如何处理犹太人宗教纠纷的问题。

{\Section:TopicID=592}廿五1618

  我对他们说……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 罗马在当时已有很完善的法律制度。以保罗的情况,在罗马法律之前是无罪的。但许多基督徒都没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审判而被定罪。非斯都与亚基帕王之间的谈话,一定是作者按照当时的情况,特别站在护教的立场而写的。藉着这两人中的谈话而替基督徒诉冤。罗马的法律摘要(Digest)注明必须有被告者的辩护后方可以定罪。

{\Section:TopicID=593}廿五1922

  不过是有几样辩论……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他是活着的……我心里作难 关于这样的争论,对于罗马人来说实在是一个令他不知如何是好的事。尤其是有关耶稣到底是死是活的事更令他大惑不解。这样的谈话也反映出,在当时的罗马世界里,尤其是政治界,对宗教的事情是一无所知的。政治界的官员所关心的只是他们的统治区是否平靖?有无人起来反抗?他们没有去调查一般民众关心的是甚么?人民的心理状况如何?他们对人生的价值观和愿望是甚么?他们的人生体验为何?官员们像养鸟的人一样,以为把水和食物放进了鸟笼里,就完成了鸟的一切愿望。他们往往会把笼内鸟的悲鸣,当作是清脆悦耳的歌声。

  非斯都的态度算起来还是一位较好的官,因为对于这些他自己不知道怎么办的事,他会求教于别人。可惜他请教的亚基帕二世,对于宗教也是一窍不通。

四 亚基帕提审保罗 廿五2327

{\Section:TopicID=595}廿五2327

  亚基帕和百尼基大张威势而来,同着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进了公厅……非斯都说……你们看这人,就是一切犹太人在耶路撒冷……曾向我……呼求说,不可容他再活。但我查明他没有犯甚么该死的罪……他自己上告于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 罗马的法律摘要也有规定,凡上诉的案件,都要述明犯案的内容,此种文书称之为Litterae dimissoriae。因为保罗要求要上诉于皇帝,所以非斯都对保罗的案情必须查清楚才可以向皇帝呈上。非斯都时代的皇帝是尼罗(Nero)。但要求属下称皇帝为皇上(My Lord)的,是多米田(Domitian)。因此作者可能把称呼多米田的名称挂在尼罗上面。非斯都开的这个法庭只能算是调查庭而已。因为控方没有出席,没有正式的辩论。那些参加的显贵和官长,有的可能是与亚基帕王同来的,有的可能是该撒利亚当地的。因为非斯都与亚基帕王谈话后的第二天就开庭了。因此绝对无法请到耶路撒冷的控告者到场。在本章第2节有耶路撒冷来的控告者,但这一次完全是官方进行的调查庭。不过作者列出了这些显贵、官长,也许他的目的只在壮一壮声势而已,好让读者知道,非斯都在亚基帕王面前审问保罗时,也有许多人在场。这些在场的人都一同见证保罗根本没有犯了甚么该死的罪。整个审判保罗的过程中共有三次提到保罗没有罪:一次是由吕西亚提出的(廿三29);两次由非斯都提出的(廿五1825)。──《中文圣经注释》

 

基督教阿们网

网站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