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徒行传第廿二章
廿二1. 保罗对群众的称呼,与司提反所用的一样。我们假设在场的,有些祭司和公会的成员,大概也不会错到那儿了,因此用父兄的称呼;虽然保罗对公会说话时(廿三1)只简称“弟兄”。也许“父兄不过是一种对年长者的尊称而已。分诉一词一出,就引出主旨来(希腊文作 Apologia),这字在使徒行传这一大段中,重复出现多次(廿四10,廿五8,廿六1f、24;参十九33)。这字的意思,不单是指法庭上对控罪的答辩,依耶稣在路十二11f.,廿一12~15的用法,包括了为祂作见证的观念在内。因此,辩词中并没有按控罪逐一解释,保罗反用这机会,为主作证,说明按着主的命令,他的行为是有道理的。这样,保罗的讲辞就成了传福音的讲道,呼吁听众要信从主。
2. 路加说听众一见保罗开口,就更加留神了。不少分散各地的犹太人,不会说希伯来话,也不懂亚兰语,甚至一世纪最伟大的犹太学者亚历山大的斐罗(Philo),也不会念希伯来文的摩西五经(他却写了许多五经的注释)。保罗这时用他们本土的话来发言,是引人注意的妙法──甚至会带来一点同情。这细节写出来,更指证保罗是如假包换的犹太人了(腓三5)。
3. 保罗首先建立他是个忠贞的犹大人身份。他的自我介绍分三面:他的出生、早年父母的教养(尤其是母亲),然后是他受的教育(父亲及其它教师)291。这叙述方式十分重要,为要使人明白他下面说的话。他生在大数,却在这城生长,就是指耶路撒冷城。因此保罗很年幼就被带到耶路撒冷来了,他并不如一般人以为,童年及二十年在大数生长。但虽然他年幼离开大数,却必然保持与家庭联络,日后漫长的宣教士生涯中,第一次出阵就是到大数去(九30,十一25;加一21~二1)。他以作大数公民为荣。他成长的第三部就是教育,这里 RSV 的译法是错的,要重新把句子分开来:“……长在这城里,在迦玛列门下受教。”这样,迦玛列(五34)是保罗的老师,他是来自较“自由”传统的 Hillel 派系下,首屈一指的法利赛教师。下面一句按着我们祖宗严紧的律法受教,一般认为是描述保罗作为拉比的教育,但也可以与下一句热心事奉神相连;宗教热诚的表现,在严守律法(廿一20;罗十2;加一14;腓三6)。有人说保罗不是迦玛列的门生,但证据不足;J. Jeremias 指出保罗不但按拉比的形式引用圣经,而且循正宗的 Hillel 派路线呢292。
4. 保罗的话,使他与听众们同一阵线,热心守护律法。这时他继续解释,他怎样更进一步,在宗教热心上超越听众们。他一向逼迫基督教会(这儿称为这道,参九2),甚至直到死地(九1)。这里保罗心目中想起司提反,在廿六10则指另指其它好些死刑(见 注{\LinkToBook:TopicID=188,Name=八 保羅在非斯都及亞基帕面前受審(廿五13~廿六32)})。有的信徒被下在监里,意下是后来被释放了的。从林前十五9;加一13;腓三6;提后一13,都证实这情势。
5. 保罗这样的宣称,有犹太官员的引证,是他们授权保罗执行这任务的,特别是从大马色缉捕信徒(九1f)。当时大祭司已转换了人(亚拿尼亚,见廿三2),与保罗上大马色的不同(该亚法),因此保罗的申诉,是要当时的公会追溯当日在任者的行政。该亚法可能仍活着,不过已下了台。
6. 保罗这时自述大马色路上发生的事。这次记述补充了前面的记载(九3),说这行程是在正午(廿六13)。因此他见大光,不是夜间的幻影,这光比正午的烈日更猛烈,这也许是申廿八28f. 的回响。
7~8. 保罗倒在地上,听见天上有声音对他说话。字句与九4f所记完全一样,只改了一处,耶稣自称拿撒勒人。加上这一点,可能是要犹太听众清楚知道说话的人到底是谁(路廿四19);就是耶稣,祂仍活着,是保罗逼迫的真正对象。况且耶稣从天上说话,表示神已叫祂复活了,因此分析到最后,保罗其实在攻击神。
9. 保罗加插了一句似乎不相干的话,说同行的人听不明说话的声音,只看见大光。他们知道事态不寻常,但只有保罗才经历这从神来的启示。他们看见光,却没有看为耶稣荣耀的显现。他们听见声音,但只是一种响声,不知道是说什么话293。
10. 这段记载奇怪之处,在保罗加插一句问话主阿,我当作什么?294这表示出保罗在知道了自己一向的行径,又知道今后必须改换方向之时的惊慌失措。这里的主较之第8节的主,对保罗是否有更深厚的含义,并不清楚,不过,下面他继续说明主吩咐他该作什么,就必须有了不同的意义了。听众当然不会体认耶稣是“主”,但保罗已习惯了基督徒的说法,用字上也显出他自这次经历后,对耶稣的新看法。主的答话基本上与九6一样,对他至终的方向,只吩咐他该取的下一步而已(对比廿六16)。
11. 被强光照射,眼睛失明,保罗要同伴把他领进大马色去。同伴虽然也见大光倒地(廿六13f),却显然立即复原了(九7);他们只暂时见了大光,并没有见异象。
12. 保罗追述的第二部份,写亚拿尼亚在他被召中的角色(九10~19)。这次,保罗对听众强调,亚拿尼亚按律法是个虔诚人(参路一6),他的敬虔为大马色人所公认的。不过,亚拿尼亚已成为信徒(九10),却缄默不提。
13. 亚拿尼亚的部份记得较简略,因这时是以保罗的角度叙述的。因此,这里没提亚拿尼亚见异象,只说保罗怎样被他访寻。下面的记载分开两部份,首先记述亚拿尼亚恢复保罗的视力(徒九17b、18)然后,为强调起见分开来记述亚拿尼亚传递主对保罗的任命,叫他受浸以示顺服;在徒九15f,这番话是主对亚拿尼亚的吩咐,而不是亚拿尼亚对保罗述说他的使命。
14. 保罗视力得以恢复,印证亚拿尼亚对他说的话,确实是从主来的。字眼上强调我们祖宗的神呼召保罗,是向听众强调神旧约的启示,与透过耶稣的新启示的一贯性,这位神早已拣选保罗为仆人,祂的拣选和呼召,早在保罗应召以先(三20,廿六16)。为此,神向保罗显示了那义者,这字眼指耶稣是弥赛亚(三14,七52)。
15. 这启示的目的,是要保罗作见证人,将所见所听的向人传述,万人指犹太人及外邦人(九15,廿二21,廿六17,加一16)。因此,保罗这时受审,不只是被控污秽圣殿,破坏犹太教(廿一28),更重要的,是作为耶稣的见证人。
16. 亚拿尼亚略带责备的话,现在你为什么耽延呢?似乎有点突兀。希腊文这句可能只是说:“你打算怎样呢?”保罗要起来,就是立刻采取行动,接受洗礼。正如二38(参二21),浸礼表示,求告衪的名,相信耶稣,又象征罪得赦免──这里特别指逼迫的罪。保罗删去了接受圣灵一句(九17),在这段里并不需要提及。
17~18. 下面是保罗经历中的第三段,是这次记述中特有的。保罗回到耶路撒冷(九26~30),就进入圣殿祷告。在此我们留意,信徒仍到圣殿去祷告,也是耶稣基督向他们说话的所在。E. Lohmeyer 说得对,耶稣是圣殿的主(Edinburgh 1961)。保罗祷告之中,又见异象(十10;参启一10),耶稣再向他显现,吩咐他离开耶路撒冷,以保安全,因为人们不接受他为耶稣作见证。这次吩咐的历史背景,可参九29f;不过,也许这里是要表示历史在重演。
19~20. 保罗却分辩说,他正是犹太人应该听信的人,那曾经在会堂里监禁鞭打信徒的人,他们一定会肯听的。(RSV 的所有会堂在希腊文中,是没有根据的,这字是指“一个又一个会堂”)。不但如此,保罗在司提反被杀一事上的角色,是众所周知的。这里见证人一词,已开始有“殉道者”含义的用法了295。
21. 虽然有抗议,主的吩咐仍然特定,保罗离开,不只是为保守他自身的安全,更是达成神早先的心意,要差他到“万人”那里去,尤其是外邦人。徒九30提及有关保罗离开的“人之因素”。
22. 保罗的讲话这时被打岔,群众不再想听下去了。事实上,他还未请到当前的问题核心,就是他污秽圣殿的控罪,上面已分析过,这根本只是引出基本问题的前题而已(参廿一28a)。保罗这番话的后果,产生了新的重点,触犯了犹太人的愤怒,就是提到外邦人问题,于是群众再度要求把他处死,这样的人不当活着。
23. 人们扬起尘土,摔掉衣服,加强他们要求的激情。他们这种行动的背景,不大清楚。布鲁斯(Book p.445)说是兴奋所致。使徒行传其它经文提及跺下脚上的尘埃(十三51),是犹太人排斥外邦人的举动,也是信徒排斥犹太人的举动,因为他们拒绝基督,就从真以色列人中隔绝了。保罗在十八6抖下衣服的尘埃,也是同样道理。这样在这里人们摔掉衣服,为挥掉尘埃,也是表示视保罗为亵渎者,不再是真犹太人。还有另一可能性,就是以这举动代替了用石头把他打死,当时若不是兵丁在场,保罗必已遭此下场。
24. 不论情况怎样,千夫长决定唯有把囚犯带进营楼,才可以查明真相。也可能他的亚兰语不足以全明白保罗这番话的大意;又即或明白了字句说什么,也弄不出所以然来。于是他吩咐把保罗用刑拷问。罗马审问奴隶及其它疑犯的作法,是用一条带刺的皮鞭拷打,其上附有尖牙和尖刺;打在受刑者背上的可怖情况,就不难想象了。这种经验,比犹太式拷打和罗马的棍打(十六22,林后十一24f.),更凶残难当。
25. 当保罗见兵丁的手势,就立即使出其王牌。用这种方法审问罗马公民,是不合法的(参十六37)。Lex Valeria 和 Lex Porcia 是古代律法,禁止对罗马公民施这种毒打,甚至加脚镣也不可;Lex Julia 也重申此例,且各省公民有权向罗马上诉。在某种情形下,法官可以这样处治罗马公民,只是必须经过正式的审询。保罗当时的事例,显然是法律上有利于他一方(Sherwin-White pp.57~59, 71~76)。我们不知道罗马公民的身份怎样证明;但最低限度,这样正式宣称自己是罗马公民,已经可以把程序拖延了。
26~28. 负责拷打的百夫长立刻通知他的上司,上司便亲自来查询保罗。保罗自称是公民,引起千夫长的嘲讽。他花了许多钱才买得公民的资格。问题不是千夫长怀疑保罗的宣称,而是暗示此时此地人人都可摇身成公民!这权利已失去它的威风了。这里的银子不是指获取这权利的收费(其实并无费用),而是向各类官员贿赂的花费(Sherwin-White p.154f.)。保罗却更胜一筹,说他生来是罗马人,不是用花钱买的。至于保罗的家庭怎样获得公民资格,臆测是无益的,因此至今未有任何线索296。
29. 于是那准备拷问保罗的兵丁,立刻停止行动(当然是千夫长吩咐的了),而千夫长本人也恐慌起来,怕自己违例行事传到上级耳中。路加藉此机会暗示罗马籍的信徒,也可以行使这项权利。
赫肯对这故事有所评议,认为千夫长在廿一37~40明明对保罗相当宽容的,竟在此提议拷问,令他大惑不解。此外,保罗没有一早提出自己的罗马籍身份,只说自己是大数公民,亦令他称奇。因此,他宣告这件事属虚构。路加加插了一段伪作的讲词之后,就把保罗宣称自己为罗马公民的情节,衬托这一段紧张生动的记述;这样,就摆明罗马当局人士根本不晓得保罗行径中,有何违法的地方(廿三28f,廿五20、27)。但是,其实即或讲词全属路加虚构,该场面的实况,可信性仍然极高。说到获取公民的价银,根本无关轻重,对路加的用心全无关涉,它不过是严肃话题中,一段轻松的对话,实难以当它是纯属虚构。
290 J. H. Moulton and N. Turner, A Grammar of New Testament Greek, III (Edinburgh, 1963) p.283. The second question expects an affirmative answer.
291 See the similar pattern in 七20~22; W. C. van Unnik,Tarsus or Jerusalem, the city of Paul's youth (London,1962) reprinted in van Unnik, pp.259, 320, cf. pp.321, 327.
292 J. Jeremias, 'Paulus als Hillelit', in E. E. Ellis and M. Wilcox, Neotestamentica et Semitica (Edinburgh, 1969), pp.88-94.
293 这区别可能反应在动词“听见”的用法,这里是带直接受格,指所听见的声音。而在九7则带所有格,指声音的来源。但事实上两者皆用于有关保罗所听见的(直接受格用于九4;廿六14。所有格用于廿二7),因此文法的区别可能并无意义。
294 西方版本的九6用同一词句。
295 See A. A. Trites, The New Testament Concept of Witness (Cambridge, 1977),pp.66f.
296 Sherwin-White, pp.151f. 对先前的意见有所批评,却未能提出更新的见解。
四 保罗在公会出庭(廿二30~廿三10)
千夫长只知道保罗与犹太人不对劲,但事情的实际原由,他仍不大了解。保罗的讲辞中,对当前的争端也并未提及。为了再探求真相,他召集了公会的人来见面。可是,这一回也没有听到犹太人的控辞,保罗一开口说明,就被大祭司尖刻的指责打断了。后来保罗再争取发言机会,就把会众分成两方面,他取了法利赛人相信死人复活的一方,这教义是撒都该人不接纳的。于是两派大起冲突,保罗陷于险境,再度从犹太人手中被抢救出来。
学者们对整个场合,十分困惑。使徒行传中,没有别的经文在历史真实性上,遭受这样强烈的质疑。有人觉得这场面简直不可能发生,只能解释是路加的神学手腕。他们认为路加暗地把保罗受审的关键,从污秽圣殿转移到基督教是否犹太教(法利赛式)的真正实现;路加又表示保罗的案件不是犹太法庭足以正确地判定的。这样,路加展示一个非历史性的局面;罗马千夫长召集公会,对保罗没有提出控案,保罗又认不出大祭司,法庭成员产生神学争辩,保罗竟占了不公平的优势。
这一连串的问题,有它真确的因素:路加的透视是对的,他知道问题的至终核心,不在保罗是否污秽圣殿,而是犹太教是否愿意容纳基督教,而事实上他们不愿意容纳,是由于种种不合理性的憎恨所趋使。路加作为一个历史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把当时实况明确地阐释。其中个别疑难,下面会分别讨论。总言之,正因为这故事有作为历史的特异,就显明不会是路加这样的作者所创作出来的,若硬说路加为切合自己的目的而全部虚构,是难以令人置信的。
30. 罗马人拘留了犹太人控告严重罪状的人,又查不出控告罪的名堂来,就必须再加以详细的审查。千夫长要知道实情297,就把保罗解开了,好使他在审询大会中出庭。他的实际情况不大清楚,因为虽然路加知道罗马公民不能无故被绑。但记载中说他只被拘留了一夜,就解了捆锁。可见,保罗明明被拘留了,而且上了锁炼(廿六29),因此我们要假定即或罗马人受拘留,也可以受绑的。布鲁斯(Ants p.408)的看法大概不错,这一节就只是说保罗被提出监,上犹太公庭受审,别无其它含义。
接着的一个困难就是公会的集合了。约瑟夫(Ant 二十202)虽然说公会没有罗马政府批准,不得召集会议,这一点却有可疑之处了(Shewin-White p.54)。不过,无论如何,罗马政府也不可以吩咐他们集会。这里也许并不是指正式的大会,而是千夫长进行非正式的查询,想知道他该怎样向上级呈报这件案子。当时如果犹太当局认为不再控诉保罗,那末他就可以被释放的了。但一旦罗马当局参与了案程,又发现是牵涉罗马公民的事,那末他们就必须亲自处理。因此,千夫长向有关犹太领袖进一步征询。赫肯(p.640)不同意,他说征询该问圣殿负责人才对,不过案件较阔的层面,却似乎需要征询较阔圈子的人士;既然公会是处理任何犹太人事件的法庭,咨询他们也很恰当。又有人反对说千夫长在会议中不该在场(还有兵丁,廿三10),因为他们是不洁的外邦人。可是,不管第一世纪犹太人对洁净律例执行的程度如何,犹太人与罗马当局必须有接触,必然有洽当的程序。至于约十八28两集团要分别开来,有它特别的原因,这同时也表示其它场合两者有接触的可能。不过,尽管解释了这许多,路加也的确把场面描绘作公会开会的情景(廿三1、6),可能因为他想把耶稣与保罗的相类处铺陈出来。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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