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福音第廿二章
E 娶亲筵席的比喻 二十二1~14
这比喻与路加的摆设筵席的比喻(十四16~24)原属同一个比喻;两者中的人物以及其叙述的方式虽相异,这只能解释作比喻在传递的过程中被应用在不同的情况所得的结果。以马太而言,这比喻与凶恶园户的比喻有相似之处;那些被邀进入 神国的人(犹太人中的义人,宗教领袖)推辞接受,且虐待邀请者的仆人。因此,邀请者转而邀请那些税吏、娼妓以及外邦人进入,他们接受了。马太的叙述有两个特点:(一)这是国王为儿子摆设娶亲的筵席(比较路十四6);马太另加上了11至14节的话说明事后被邀者也并非毫无条件的──他们都必须穿上礼服才行。(二)这比喻具有寓言化的倾向(比较路加的比喻),特别引伸所发生的历史事件;既然被邀的犹太人凌辱且杀害 神的仆人(这情形与二十一33~43同), 神就在主后七十年的犹太战争中,藉着罗马人的手烧毁了他们的城──耶路撒冷(6~7)。
{\Section:TopicID=817}二十二2
由耶稣的传道事工而开始的 神国,犹如国王邀请人参加他为自己的儿子娶亲设筵所遭遇的情形一样。
{\Section:TopicID=818}二十二3~4
一再地打发仆人去请那些被召的人是这比喻所要表达的(比较二十一36)一重点,亦即 神诚恳的邀请。被召者的推辞是出于他们个人的自由决定。
{\Section:TopicID=819}二十二6~7
这经文反映出初代教会受逼迫以及主后七十年耶路撒冷陷落,全城被毁的情形。马太在此或许想到仆人就是使徒(如徒十二2)和殉道者司提反(徒七57~八1)一类的人。犹太人拒绝福音以及逼迫基督徒的行为导致 神以罗马人的手烧毁了他们的城──耶路撒冷。
{\Section:TopicID=820}二十二8
配 “配不配”是马太用以分辨是否为 神所接纳的辞语(十11、13)。
{\Section:TopicID=821}二十二10
仆人受托去召所有遇见的人不论善恶都来赴席。 神的邀请提供给所有的人,不以个人是善或是恶作为条件。但 神国不因此成为不分青红皂白、无纪律的团体。对这一点,马太以11至13节的话加以解释。
{\Section:TopicID=822}二十二11~13
虽然每一位乐意接受邀请的人都可进入这大筵席的会场,坐在席位上,但只有穿礼服的才能享受这筵席所带来的一切福气,没有穿礼服的人终究必被赶出,受永刑之苦。马太认为地上的教会包括善人和恶人(十三24~30、36~43、47~50),但 神必在祂自己所指定的时候区分善人和恶人。
礼服 指一个人拥有“义”的标志。在教会中的每一个人被视为应该忠实地顺从 神的旨意,这是义的表现。
无言可答 当 神公义地审判罪人的时候,受审者毫无自辩的理由(启三19)。
把他丢在外边的黑暗里,在那里必要哀哭切齿了 恶人将受地狱惩罚的描写,见八12。
{\Section:TopicID=823}二十二14
这句训言是指甚么说的呢?是指进 神国(意即教会)之前或指进 神国之后的情况呢?有学者主张,这是指前者说的;意即被邀的犹太人多,但接受邀请的却不多。这些少数被拣选的犹太人也就是以赛亚所谓的“余民”(十22),他们受耶稣 神国的福音。这解释显然是把这训言与1至10节的话放在一起而得的结论。但若以11至13节作为前题的话,这句训言应是一句儆戒基督徒的话:虽然他们都属于被召的“多数”,但只有那些有义行的才算是属于被拣选的“少数”。这训言中的多与少是比较语,意即被拣选的是被召的人中的一部分。
F 论纳税 二十二15~22
马太的这段经文与可十二13~17大体上没有甚么两样。这第二次耶稣与犹太领袖之间的争论虽欲解决犹太人厌恶向罗马人纳税而起的问题,但其旨在试探耶稣,盼从他的回答中找到一些破绽,以便控告他。若耶稣持反对纳税的看法,他必被罗马政府视为叛国者;但若他赞成纳税的话,就显然成了犹太人的公敌。
{\Section:TopicID=825}二十二15~16
马太以法利赛人为主谋者(马可作:法利赛人和希律党人共谋此事),显示他一贯反法利赛人的倾向(比较九11与可二16,十二14与可三6,十二24与可三22,二十二34与可十二28等)。
希律党的人 指希律王安提帕的属下或他的家属。马太在整本福音书中仅提过这么一次,可见耶稣的回答也有意针对着这一群不常缴纳 神之物的人说的。
传 神的道 传在原文作“教导”;道在原文不是“话”(如约一1)而是“路”。传 神的道也就是指示人明白 神的旨意,使人走在 神的道路上。 神的道是犹太人经常用以教导年幼者明白教义的成语。基督徒也采用了它,称福音的信息为道(the Way)(徒九2,十八25、26)。
{\Section:TopicID=826}二十二17
这问在此涉及神学上基本的了解:纳税是顺从权柄的标志。既然 神是惟一的君王,犹太人岂可向罗马皇帝纳税呢?
税 原文字kensos指人头税,应用在所有被罗马帝国直接所管辖的省分。男的十四岁以上、女的十二岁以上至六十五岁为止均须纳这帝国税。耶稣的时代加利利在希律王安提帕管辖下就免去付此项税。依据历史家约瑟夫的记载,奋锐党人加利利的犹大为抗拒此项税,起而反抗罗马(徒五37提到这人)。
{\Section:TopicID=827}二十二18
假冒为善的人 这在马可的同一经文中没有提过,以此马太使质问者的动机更明确化。见六2。
试探 见四1。
{\Section:TopicID=828}二十二19
上税的钱 指罗马铸造的银钱(denarion)。各地区的居民均须以罗马的银钱付帝国税。
{\Section:TopicID=829}二十二20
是时正是罗马皇帝提庇留(参见路三1)在位(主后十四至三十七年)之时,所以像和号应是他的,但也可能是前任皇帝学古斯督(参路二1)的。
号 指在银钱上除了像之外,有关介绍这位人物的话和画。
{\Section:TopicID=830}二十二21
耶稣并没有以简单的可以或不可以(17)来回答这两难的问题而陷入质问者圈套。纳税并非给予抽税者好处,而是把原属于他的归还他。同时,人也得将属 神之物归还 神。该撒和 神代表两个不同的领域; 神的选民同时生活在这两个世界里。纳税与成为 神国的国民并不冲突。耶稣的回答很技巧地避开了奋锐党盲目国家主义的立场。
G 论复活 二十二23~33
接着就是有关复活的问题,马太除了修改马可的一些句子之外并无加上任何特殊的辞句。这次轮到由撒都该人质问耶稣,其用意与前面的纳税问题相同,旨在使耶稣的回答成为捉拿他的把柄。法利赛人可根据先知的话(如赛二十六19;但十二2)相信末日死人复活的事,但撒都该人只接受摩西五经为他们的正典,不相信死人复活的事;他们认为人死后灵和体全毁,不再存在。
{\Section:TopicID=832}二十二23
撒都该人 见三7。
{\Section:TopicID=833}二十二24
虽然摩西的律法规定人不可娶自己兄弟的寡妇为妻(利十八16,二十21),但有一例外,若过世的兄弟没有儿子的话,则必娶她(申二十五5~10)。撒都该人在此所引述的是来自申二十五5~6的话。
{\Section:TopicID=834}二十二25~28
撒都该人认为这古怪的问题能使复活的事显得荒唐无稽;一般相信所谓复活就是尸体复生,继续今世良好的生命表现是不可能的事。假如真有复活的事,那这家庭问题就无法解决了!
{\Section:TopicID=835}二十二29
耶稣指出撒都该人错了,不仅错在他们不信复活的事实,也在他们对复活的观念。他们不明白圣经(如出三6的话),也就不晓得 神的大能。 神的大能是创造的力量,能克服任何的问题。它不但能使死人复活,也能解决如这里所提复杂的家庭问题。
{\Section:TopicID=836}二十二30
复活与目前的情况迥然相异;不再有同样男与女的性关系,人们不再有娶嫁的事。复活的人如天上的使者一样。
如天上的使者一样 耶稣以这句话一方面暗示撒都该人另一不相信天使的错误,另一方面指示复活身体的本质。复活的身体正如天使的身体,是属灵体的,也就是保罗所说的非属血肉之体;不朽坏、不羞辱、刚强、活泼的身体,亦即“灵性的身体”(林前十五50、35~44)。
{\Section:TopicID=837}二十二31~32
耶稣以撒都该人视为最有权威的经典(摩西五经)为据,引述出三6来支持他在前面所回答的话。当 神向摩西宣示他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 神时,这三位族长早已去世,但耶稣说他们仍活着,因为 神不是死人的 神,乃是活人的 神。在圣经中“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 神”一词经常用以强调 神是信实的,祂必照着所应许的话成全。 神是活人的 神,当祂向摩西说话的时候,祂视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仍活在祂的应许中,成为末日死人复活的预表。凡与这三位信心的先祖一同活在应许中的人必能确知 神是活人的 神,且拥有对末日福气的无限期望。
H 论最大的诫命 二十二34~40
马太的这桩记载是参照马可(十二28~34和Q;路十25~28)的资料。在马可的资料中质问者是一位文士,耶稣自己回答了问题;但在Q资料中的质问者是一名律法师,耶稣让质问者自己回答。有关这最大诫命的两句话其实是取自申六6和利十九18。不过,由Q数据的迹象显示,初代教会似乎不认为耶稣是把这最大诫命的两部分连系在一起的第一人。
{\Section:TopicID=839}二十二34
马太再次提及法利赛人是耶稣的对头,也正反映出他自己的教会所面临的情况。见二十二15。
{\Section:TopicID=840}二十二35
律法师 马太仅在此用过一次,可能与一般熟悉的“文士”一词为同义字,指精通宗教法律的教师。
{\Section:TopicID=841}二十二36
律法上的诫命那一条是最大的呢 原文作律法上那一类的诫命是最大的呢?指甚么是判断诫命为大的原则呢?律法师知道他们公认的律法共有六一三条(十诫所用的总字数),其中有二四八条正面的条例(人体构造的总数目)和三六五条反面的条例(一年的天数)。他质问耶稣,不是要耶稣告诉他这六一三条中那一条最大。
{\Section:TopicID=842}二十二37
耶稣以申六5中的话作为他的回答;这经节是犹太人所谓的示马(Shema),崇拜时宣示语中的一部分(申六4~6)。
尽心、尽性、尽意 指整个人,全生命的贯注。以犹太人的人观而言,这三者中的任何一个均足以表达全人之意。在此三重的说法旨在表强调之意。
{\Section:TopicID=843}二十二39
爱人如己的话是引自利十九18。
其次也相仿 原文作第二的是与它(指第一)相同,指爱人如己与爱 神一样地重要。马太和马可均指出耶稣把这两方面的爱连系起来,以作为整个律法的原则,但倘若十二族长遗训中的话(以萨迦遗训篇五2)是属主前的文笔,则爱 神和爱人如己早已出现在犹太人的教义中。
{\Section:TopicID=844}二十二40
总纲 原文字krematai“依据”之意。可指这两条诫命是圣经教训(律法和先知)最具体而有力的摘要(如七12),或指这是整个圣经教训的基础,因它们表达了 神旨意的本质。
I 论大卫的子孙 二十二41~46
马太虽采纳了马可的经文(十二35~37上半),但因他一贯反问法利赛人的倾向,在这第五次也是最后一次的争论,马太叙述耶稣如何以弥赛亚是大卫的子孙之问题来反问法利赛人,向他们提出挑战,使他们无法回答,以此拦阻他们进一步的试探他。
{\Section:TopicID=846}二十二42
法利赛人接受当时一般犹太人的看法,认为弥赛亚是大卫的子孙(参见赛十一1、10;耶二十三5)。
基督 希伯来字“弥赛亚”的希腊字Christos之音译,意即受膏者。在此是一职称,而非一应用在耶稣身上的专有名词。
大卫的子孙 见一1。
{\Section:TopicID=847}二十二43
这暗示耶稣接受传统的看法,认为大卫是诗篇一百一十篇的作者;他受了灵感来写这首诗。耶稣质问法利赛人:既然你们说弥赛亚是大卫的子孙,大卫又怎么还称他是主呢?
被圣灵感动 原文作在灵里,指受圣灵的启发,通称得灵感之意。
{\Section:TopicID=848}二十二44
诗一百一十1的引句。因这诗被初代教会认为是一首弥赛亚的诗,所以广泛地被引用(如徒二34~35;来五6等)。
主 指 神。
我主 指弥赛亚。
{\Section:TopicID=849}二十二45
耶稣的问句不在否认弥赛亚是大卫的子孙,而意在指出弥赛亚比一般犹太人观念中的“大卫的子孙”更伟大。既然弥赛亚是大卫的主,他当然比大卫的子孙更伟大,正如他比约拿、所罗门和圣殿更伟大一样(十二6~7、41~42)。
{\Section:TopicID=850}二十二46
马太重新安排马可的数据(十二34下半),把这句话放在这五次争论中的最后一次。耶稣制服了敌对他的人,使他们哑口无言。──《中文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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