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七章
给祭司的指示(Ⅱ)(六8-七38)(续)
{\Section:TopicID=126}赎愆祭(七1-10)(参看五14-六7)
发现人悔罪而寻求赎罪,所献上的供物被视为一切供物中之最圣洁的,使我们深受感动。摩西的律法并非一种冷酷无情的法律条文。它顾及人与 神的亲切关系,而且以人悔罪并求恢复与主的团契为乐。更进一步,它又记念工得其值。祭司在献上'olah时,分享了 神‘全然’美善。因为他可以保有祭牲的皮。
{\Section:TopicID=127}平安祭(七11-27)(参看第三章)
这里和廿二章廿一至廿三节;廿九至三十节所叙述的仪式,区别开三种集体献祭。这三种祭是:
(一)赞美祭,todah,在某种严肃场合中献的。
(二)甘心祭,nedabah全然出于乐意,并因为 神一切善良与慈爱,感恩而献的。
(三)还愿祭,neder,是献祭者已经应许过要献,他现在必须践诺。
这三种都是与 神灵交的喜乐行动。因为这些祭的用意都是与‘圣洁’的 神保持或更新团契,我们或许可以称之为‘圣餐’的形式吧?
平安祭的‘菜单’上,应包括献祭者妻女的玉手所制一切美味佳肴,好叫她们能以分享他的──和 神的喜乐。而祭司也分享,因为他要把这些美味连同别的家庭在这节期所做的带一些回家去给妻儿。这种喜乐的感觉也在举行还愿祭和甘心祭时表现出来。然而还有若干 神所发出的与这些祭有关的指示。百姓不可吃已经腐坏了的,或在礼仪中已经成了不洁的肉,或在他们心灵尚未准备好时吃祭牲。这些 神的命令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我们在此可以作一点神学上的说明。祭牲的尸体的分解大抵定在第三天(17节)。在那天吃任何肉都是 神所不许可的,献祭者也不为 神或他的同胞所接纳(20节)。他的祭将不被算为有效,却被视为可憎厌的,而且他要继续‘担当他的罪孽’。在何西阿书六章二节,先知指出,作为一个民族,以色列乃是 神公义审判的祭牲,因此何西阿呼召他的百姓,在分解开始之前,回归耶和华。利未记此处的话,因此便成了一个实际的比喻,帮助何西阿的宣道。但是还不只这样──它们也引导我们明白 神真实的大能。因为祂在耶稣的身体死后开始腐坏的头一天,便叫祂从死里复活。这正是诗篇作者向 神所求的(诗十六10)。
祭牲的脂油永不可吃。我们记住三章十六节所读到的话,‘脂油都是耶和华的’。因此,如果一个人在家中与家人一齐吃烤肉,那就是说,只是共吃一顿常餐,而不是与 神分享一个特别的礼仪,纵然在那时,或者说特别在那时,他绝不要吃脂油,因为他不能像在坛上那样献给 神。同样,如果他尝一只牲畜的肉而无意中发现它是刚死的,也是如此。
{\Section:TopicID=128}摇祭(七28-38)
我们如今又碰上另一个术语,‘摇祭’。为甚么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摇一个祭牲的胸并不清楚,或者为甚么只是胸,也不清楚。这里的举动或许属于我们在第三章所遇上的平安祭仪式。如果胸是向坛摇一摇,又向后摇一摇,那末它对一般的崇拜者或许象征着当 神向他要他的供物时,他要甘心乐意地献上之意。但是它一经献上, 神便乐于还给他,让他自用,给家人吃。请注意第卅四节, 神在利未记中初次确实用第一人称说话:‘我从以色列人……中,取了这……胸和……腿,给祭司。’这是作为他们永得的分。因此我们得到的,是一种由百姓给祭司和再由祭司给百姓的燔祭。 神用第一人称说的话使之更为强调。
第卅七至卅八节是前面说过的话的总结索引。──《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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