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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极端之七——

包容同性恋

 

【甚么叫做同性恋?】所谓“同性恋”(homosexuality),须分开两方面来看:同性恋的倾向(orientation),与同性恋的行为(act)。

    所谓同性恋的行为,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和同性的人发生超普通友谊的恋爱感情,另一种是和同性的人发生性关系。

    有同性恋行为的人,都有同性恋的倾向。相反,有些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可能毕生都未发生过同性恋行为。“倾向”与“行为”之别,我们要分清楚。

 

【今日社会对同性恋的看法与趋向】晚近欧美社会,特别是学术界,有些人主张同性恋倾向是先天的,认为同性恋者天生下来脑部结构异于常人,所分泌的荷尔蒙与其它同性的人不一样。但较多的学者认为同性恋倾向多是后天养成的,尤其是童年的经历及生活环境的影响。但不论是先天或是后天所形成的,西方人士逐渐趋向于同情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他们一反传统的见解,而认为同性恋的倾向是一种值得同情的“变异”,并非一种“变态”(病态)。甚至有人认为天生的同性恋倾向是不可逆转的,要想办法去“矫正”他们,是残酷和不人道的。

    近年来随着女权运动和性解放运动的兴盛,同性恋者也不再甘于沉默受歧视,而大胆地走出来到社会中抗议,他们所争取的,不单是一种不受干预的恋爱与性生活的自由而已,而是要提倡同性恋成为“另一种可采纳的生活方式”(an alternative life style)。他们要社会大众接受同性恋生活的正当性,同意同性恋与异性恋具有同等价值,同等地位,是同样可行与同样可被接受的偏好与生活方式。换言之,他们所争取的,是与异性恋共享道德合法地位。

    令人震惊的是,欧美各国的政界人士,竟也渐多有人成为同性恋者的代言人,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和同性恋者可享受与异性配偶相同的社会福利及权益等。

 

【甚至在基督教中也出现异声】现代在欧美逐渐有一些基督教人士,认为圣经论同性恋的教训对今人不具约束力。他们辩称,圣经的作者并不了解同性之间的情欲和同性之间的爱有何区别,也不了解先天同性恋者和有同性恋倾向的人有何不同。甚至有些神职人员自称是为同性恋运动说话的“先知”,他们正如旧约时代有些假先知,纵容以色列人犯罪,不迭说:“平安、平安”。

 

【圣经中的同性恋史实】圣经中记载了一些同性性交的故事,其中最为人所知的是在《创世记》第十九章一至十三节,记载所多玛城中的男人要求罗得交出他所收容款待的两个男子(天使的化身),让他们轮流与这二人性交。(中文圣经和合本把第五节下半翻译为“任我们所为”,过分含蓄;吕振中译本译为“我们要和他们同房”;现代中文译本译为“要跟他们睡觉”。)因此,天使对罗得说:“我们要毁灭这地方,因为城内罪恶的声音,在耶和华面前甚大”(创十九13)。新约犹大书第七节也说:“又如所多玛、蛾摩拉,和周围城邑的人,也照他们一味的行淫,随从逆性的情欲,就受永火的刑罚,作为鉴戒。”

    从其它经文的描述来看,所多玛的罪行似乎不只是男人与男人发生性关系(肛交)而已,但这个罪行却是主要的。因此,英文中的“鸡奸”或“肛交”一字(sodomy),也就是来自所多玛城的名字(Sodom),可见所多玛城在这方面恶名昭彰。

    《士师记》第十九章也有一个相类似的故事,记载一群住在基比亚城的便雅悯族男人,要与一个路过寄居的利未人性交:“你把那进你家的人带出来,我们要与他交合”(士十九22)。因为这个罪行,耶和华在何西阿书中说:“以法莲深深的败坏,如在基比亚的日子一样。耶和华必记念他们的罪孽,追讨他们的罪恶...以色列阿,你从基比亚的日子以来,时常犯罪。你们的先人曾站在那里,现今住基比亚的人,以为攻击罪孽之辈的战事,临不到自己。我必随意惩罚他们”(何九9;十910)。

【圣经对同性恋的看法】圣经有否对同性恋这个问题给我们任何指引呢?答案是肯定的,圣经的立场相当明显和直截了当。我们若将整本圣经的教训前后贯通,就可得出一个结论:两性的结合才是神所命定的正常模式,神造人是“造男造女”,目的是要他们“成为一体”。这个信息贯穿圣经中一切有关性的教训。圣经也将同性恋看为一种罪恶,有违神造人的原意。圣经中有些经文直接提到同性恋,这些经文相当清楚显示,圣经并不赞成同性恋:

    “不可与男人茍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利十八22)。

    “人若与男人茍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利二十13)。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一2627)。

    “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林前六910)。

    “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弒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提前一910)。

    上述的经文都清楚告诉我们,同性恋是可憎的事,行这事的人将被神弃绝,不但不能进入神的国,反而要在自己身上受这行为当得惩罚。从圣经的观点来看,同性恋的兴起,正是社会腐败的末期征兆。

 

【圣经并不接受真诚相爱的同性结合】尽管有些同性恋者,和同情同性恋的基督徒,尝试重新注释上述经文的意义,认为两情相悦、真诚相爱、互相委身的同性恋者所发生的性行为,不在神禁止谴责之列。但根据创世记第一及第二章,神所设立的一个很重要的“创世秩序”(created order),就是家庭制度。

    在神所设立的家庭中,有男(夫)有女(妻),互相帮助。“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耶和华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二182224)。因此,核心家庭的成员是由一男一女组成,异性结合,是互相以与对方相异之处,来补充对方的不足。

    两个同性别的人(男子或女子),不管多真诚相爱,互相委身,愿意终身厮守,永结同心,他们所成立的家庭,始终不是按着神所定下的蓝本而成立,是与神的创世秩序有冲突的。同性结合,是离开了神设下的正轨,是一个可悲的错误;正如父女相恋,母子结合,就算爱得如罗密欧与朱丽叶般纯,如梁山伯与祝英台般痴,也是离开正轨,是可悲的错误。同性的好朋友或知己是难能可贵的,可是同性“夫妻”却完全是另一回事。

    简言之,假如我们接受圣经的无上权威,接受圣经的创造秩序和生活指导,我们是别无选择,不能接受同性恋及同性婚姻。

 

【教会应当包容同性恋者吗?】有所谓“基督徒同性恋者”,指斥教会对同性恋信徒的“歧视”,他们认为最不接受他们的地方是教会──理应最多有爱心的地方。姑勿论这感受有否客观事实根据,但所谓“接纳”一词很容易混淆视听。事实上,教会接纳所有人,尊重所有人,只是教会绝不能够认可某些人的罪行。例如教会对屡劝无效、沉迷于奸淫的信徒施以纪律行动,但这样做,正是因为教会爱这位信徒,深盼挽回他。同样,教会不“歧视”同性恋者,对成长中因种种缘故沾上了同性恋倾向的信徒寄以无限同情,只是基于圣经的教训,教会不能够容许基督徒有同性恋行为。

    我们对同性恋行为的反应,应该像罗得当日的感受:“神只搭救了那常为恶人淫行忧伤的义人罗得。因为那义人住在他们中间,看见听见他们不法的事,他的义心就天天伤痛”(彼后二7)。

    有些译本说罗得感到“震惊”,或者“恶心”。今天我们的问题就是我们已变得太麻木,以致对一切都毫无反应。

    同性恋行为,是我们要逃避的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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