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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的法官

十七章十五节

定恶人为义的,定义人为恶的,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

廿四章廿三节

以下也是智慧人的箴言:审判时看人情面是不好的。

廿四章廿四节

对恶人说“你是义人”的,这人万民必咒诅,列邦必憎恶。

廿四章廿五节

责备恶人的,必得喜悦;美好的福也必临到他。

十八章五节

瞻徇恶人的情面,偏断义人的案件,都为不善。

十七章廿三节

恶人暗中受贿赂,为要颠倒判断。

廿八章廿一节

看人的情面乃为不好;人因一块饼枉法也为不好。

十七章廿六节

刑罚义人为不善;责打君子为不义。

被假见证人控告是够糟的了,但人的案件,像拿伯的一样(王上廿一814)也由那些受贿的法官审讯的话,就实在不幸了。因为盘诘见证人是他们的责任,并细察他们的见证,看看其真实性是否成立(请比较申十九18),好得到正确的判决。

受贿的法官,使公正的车轮偏离它们的轨道(十七23),定恶人为义并定义人为恶(十七15)。法庭的来龙去脉,宣告一个人为恶或义,并不是通过观察他是那一种人,而是通过判决,指控他有罪或无罪。因此称恶人为义只是意味宣告在错误一方的那人为正确的一方──即宣告有罪的为无罪;然而定义人有罪乃意味在正确一方的人是在错误的一方──就是宣告无辜的为有罪(请比较廿四2425;出廿三7;赛五23;也见申廿五1关于正确做法给倒过来!)这术语形成了保罗在罗马书开头几章解释‘因信称义’的背景。在那里最伟大的真理是 神为义而且称罪人为义(罗三26;四5)──在这里这是法官决不会作的事!但是神圣恩典的反论就是这样的;这非常大胆的思想,也警告人对律法的措辞不能过于强求,正如许多神学家往往冒险要作的。用不同的方法来说,受贿的法官偏袒有罪的人而剥夺无辜人的权利(十八5)。‘偏袒’按字义是‘扶起脸面’(译按:中文本作‘瞻徇情面’)。这种说法,追溯帝王把向他俯伏求怜悯或某种别的施与之臣民的脸扶起来,作为他已赢得恩宠的指示(请比较玛一8)。虽然我们很少人会显示裁判官偏袒的心理状态,雅各书二章一至四节表明我们大家怎样在教堂座位上,只藉着势利眼光就能把这种心态表露出来,实际上使我们自己作了审判官。提摩太前书五章廿一节也有话对教会的领袖们讲。

在十七章廿三节的‘恶人’,就是那受贿的法官。在先知书中所提及的话,显示贿赂朝臣在古时的以色列盛行,正如今日在世界上有些地方一样(赛一23;摩五12;弥三11;请比较撒上八3)。那些在律法错误一方的人,总是发现有一、两个法官在他们的口袋中作一种稳健的投资。‘怀里(译按:中文本作“暗中”)’指衣裳在胸前的折层,在那里金钱能隐藏起来,而且能秘密地溜出来。与歪曲公平之受贿并驾齐驱的贪婪和腐败,在廿八章廿一节加以强调:‘一块饼’,那就是一个小数目,有时会被当作是足够的报酬(见摩二6;请比较结十三19)。

十七章廿六节的第一行是够清楚的:无辜的人不应被罚锾。但第二行是甚么意思呢?由于职位上的高贵并不保证品格上的高贵,它是否意味高贵人士因为他的高位,决不应被责打,或有高贵品格的人(就是‘无辜的’)不应被责打。如果第二行是指这样的意思,那么这一行说的大概与第一行说的是同样的事。但是在那种情形,‘高贵(译按:中文本作“君子”)’会是用得古怪的字,因为它通常指一个人的职位,而不是指他的品格。前者是了解这一行更加自然的方法,即使它在我们看来带有偏袒的意味。它是费解的一行。新国际译本译作:‘或为他们的正直责打官员’;这种译法,如果正确的话,似乎意味拒绝被那“体系”贿赂的官员,不应成为受害者。――《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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