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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叁·使徒保罗对教会种种问题的回答(七~一四)

{\Section:TopicID=788}一·关于婚姻和守独身(七)

  1 到此为止,保罗处理的问题是别人亲口告诉他有关哥林多教会的一些不当情况。如今他要回答哥林多圣徒向他请教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婚姻和独身。他首先定了大原则,就是男不近女倒好。这里近女是指肉体上的关系。使徒保罗并不是表示不结婚的比结婚的圣洁;只是说明任何人如希望专心一意服侍主,不结婚会较好。以下经文进一步解释这点。

  2 不过,保罗承认独身的人会面对很大的试探,引诱他们陷入不洁。因此,他为上述的话加上脚注:“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一句,是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本节所确立的原则是神对衪子民的命令,由古至今都一样,一个人应该只有一个配偶。

  3 在婚姻关系下,配偶双方都有婚姻生活的责任,当合宜地待对方,因为两者是互相倚靠的。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的意思是:“丈夫当按丈夫应尽的本分对待妻子。”当然,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请留意保罗在这题目上何等敏锐周到,毫无半点粗鄙庸俗。这与世人何等不同!

  4 在婚姻关系里,妻子会倚赖丈夫,而丈夫也倚赖妻子。为要遵从神对这圣洁的联合关系的吩咐,丈夫与妻子必须认识他们是互相倚赖的。

  5 翟斯田逊写道:

  说得明白点,这里的意思是,如果配偶的一方希望有性行为,另一方就应按需要而答应对方。这种对性关系切实的态度,使夫妇在他们的婚姻关系上感到十分满意。因为他们的关系真挚相诚,而不是基于一些表面或不能实现的理想17

  也许在哥林多信徒当中,有部分在初信时以为婚姻生活的亲密关系,与基督徒的圣洁不相称。保罗打算从他们的思想中除掉这观念。他肯定地告诉他们,基督徒夫妇不可彼此亏负;不可否定配偶对另一方身体所有的权利,只在两种情况下有例外。首先,这种节制必须是两相情愿,让丈夫和妻子可以专心祷告。第二个情况是节制只可以是暂时的。以后夫妻仍要同房,以免撒但趁着他们情不自禁而引诱他们。

  6 本节引起很多猜测和争议。保罗说:“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有人认为这是指保罗并不认为刚才说的是神的默示。这种解释站不住脚,因为他在哥林多前书十四章37节声称,他写给哥林多信徒的话是主的命令。我们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在一些情况下,配偶双方暂时避免性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节制是许可,而不是命令。基督徒不一定要禁欲才能够专心祷告。其它人认为本节是指整个婚姻观念,就是说基督徒可以结婚,但这并不是命令。

  7 保罗开始提醒那些没有结婚的人。首先,明显他认为守独身的状态较为可取。但他承认只有在神赐能力时,才可以达到这地步。当他说“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时,从上文下理明显可知,他是指守独身。至于保罗是否一直守独身,抑或他在写这信时已是鳏夫,意见甚为纷纭。不过,就这里的讨论,算是真能找到定论,也不必要。当保罗说“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时,他表示神施恩使一些人可以守独身,而同时明确地呼召其它人进入婚姻关系。这是个人问题,没有合用于所有人的概括规条。

  8 因此,他提醒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要常像他一样。

  9 不过,如果他们禁止不住独身的状态,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这种欲火攻心的状态,会导致极大的危险,使人陷在罪中。

  10 随后两节经文是对已经嫁娶的人说,而两者都是信徒。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分付。保罗的意思是,他这里的教训,其实主耶稣还在地上时已经教训过了。在这问题上,基督已有明确清晰的命令。例如,衪指出除了因为不忠的缘故,离婚是不可以的(太五32;一九9)。保罗的总体指示就是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11 然而,他承认在一些极端的事例中,妻子有必要离开丈夫。在这样的情况下,她必须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纵使是分居,婚盟仍没有终止;相反在分居的时候,主有机会医治裂痕,并将两者挽回,从新建立他们与主、并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给丈夫的命令是不可离弃妻子。作丈夫的没有例外可言。

  12 由本节至24节,说的是当婚姻的其中一方是信徒时的问题。保罗这样开始说:“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必须再一次确实地强调,这里的意思并不是指保罗所说的只代表他的个人意见,并没有主的旨意。其实他只是在解释,他要说的话,并不是主耶稣在地上时已经教导过的。福音书里并没有类似的指示。主耶稣没有处理只有婚姻的一方是信徒时的问题。不过,基督却在这里指示衪的使徒处理这问题;因此,保罗所说的话,是由神默示的。

  其余的人是指配偶并不是信徒的人。这段经文没有允许基督徒与不信的人结婚。这里的情况大概是婚姻的一方在结婚之后信主。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为要正确地领受这段经文的含义,我们应参考旧约圣经中神对犹太人的命令。如果犹太人娶了不信的女子为妻并生了孩子,他们就必须离弃妻儿。以斯拉记十章23节和尼希米记十三章2325节已清楚说明这一点。

  哥林多信徒如今所面对的问题是,如果作妻子的信了主,她应如何处理与丈夫儿女的关系;又或者男信徒有不信主的妻子,他又应当如何。他应离弃妻子吗?答案是明确的否定。旧约的命令已不适用于在恩典下的神的子民。如果一个基督徒有非基督徒妻子,而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应离开妻子。这不是说与非信徒结婚并无不妥,而是说在他信主之时既已有妻子,他就不应离开她。

  13 同样地,妻子有非基督徒的丈夫,而他也情愿和他同住,她就应与丈夫一起生活。也许因着她在丈夫面前温柔敬虔的生活见证,最终能够领他归主。

  14 事实上,在非基督徒的家中有一个信徒,就会产生圣洁的影响。上文曾提到,成为圣洁就是分别出来的意思。这里并非说不信的丈夫会因妻子而得救,也不会因此而成为圣洁。这是指他被分别出来,拥有外在的权利地位。他庆幸有基督徒妻子为他祷告。神藉着她的生命和见证,在家里发挥影响力。从人的角度看,他既有一位敬虔信主的妻子,他信主的机会就比有不信妻子的大得多。诚如温尼所说:“他正承受着一股属灵的影响力,蕴含着真正归信主的可能性。”18当然,如果不信的妻子有信主的丈夫,情况也是一样。在这情况下,不信的妻子就会成了圣洁

  保罗再补充说:“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上文提过旧约圣经中,不信的妻子和儿女是要遭离弃的。保罗在这里解释,在恩典时代,夫妇一方是信徒而另一方不是,他们生的儿女是圣洁的。圣洁的一词,与本节中成了圣洁一词译自同一字根。这完全不是指儿女们自己已成了圣洁,过着清洁纯净的生活。意思是指他们被分别出来,拥有权利的地位。他们的父母中有一位是爱主的,并会将福音的故事告诉他们。他们有很大机会得救。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有神的灵住在心中,这是他们得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是圣洁的。本节也确实说明了,当夫妻之中有一人是基督徒而另一不是时,生儿育女并不是错事。神承认这段婚姻,儿女不能被看为私生的。

  15 但如果不信的配偶打算离开的话,基督徒的态度又应如何呢?答案就是,让他或她离去好了。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一句应怎样解释,是很难下定论的。有人认为这是指不信的一方离弃信主的配偶,且完全有理由相信是不可能挽回的;这样,信主的一方就可以要求离婚,并无不可。抱这种见解的人,认为本节是一段加插话,而第16节与第14节的关系如下:

  1·第14节指出,理想的情况是信主的一方仍留在不信的配偶身边,因为基督徒会在家中发挥成圣的影响力。

  2·第16节认为,信徒留在家庭中足以引导不信的人归向基督。

  3·本节是一段加插话,表示如果信徒遭不信的配偶遗弃,他或她是可以离婚的(并且很可能可以再婚)。

  配偶最终得救的盼望,系于将婚盟维持下去;不信的一方离开家庭,这盼望就不复再了。

  但有其它的圣经研究者坚持,本节只涉及分居的问题,而不是离婚与再婚。他们认为本节只是说,如果不信的配偶要离开的话,就应让他平安的去。妻子既已作了努力,就再没有责任要维持这段婚姻。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我们毋须运用情感或法律诉讼来阻止不信的配偶离去。

  哪一个才是正确的解释呢?相信没有人能作出定论。我们认为,主在马太福音十九章9节教导说,当婚姻一方不忠犯罪时(犯奸淫),离婚是可以的。相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犯罪的一方是可以自由再婚的。至于哥林多前书七章15节是否容许当不信的一方离弃信主的配偶时,就可以离婚和再婚;这一点没有定论。不过,离弃配偶的人大多很快便另觅新欢;这样,原来的婚盟便会破坏终止了。戴伟舒说:

  离弃配偶的不信一方,不久会与别人再婚;这样,婚盟便会自动终止。如果坚持遭离弃的一方不可再婚,就是将大多数人不能承受的担子放在其肩上了19

  16 如何理解本节,取决于如何解释第15节。

  如果认为第15节没有允许离婚的话,就会以本节为证。论者认为,信徒应允许分居,却不应与不信的配偶离婚,因为这样做抹煞了挽回婚姻的可能性,和不信的配偶得救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相信信徒被配偶离弃是可以离婚的话,就会将本节接到第14节,并认为第15节是一段加插话。

  17 初信主的人有时会以为要在生活的每一方面完全脱离昔日的生活,包括一些制度如婚姻,但事实上制度本身不是罪恶的。在经历初信的喜乐时,人往往会身处危险中,就是试图强迫行使变革的手段,要将过去的一切都推翻。基督信仰不会用强迫变革的手段,以达到目标。相反,是用和平的手法来达到改变。使徒保罗从本节至24节定了一个总原则,就是我们成为基督徒后,毋须用激烈的变革手段来处理存在的各种关系。无疑他所谈论的是婚姻关系,但他也将这原则应用到种族和社会关系上。

  每个信徒都应按着从主领受的呼召而行。如果衪呼召某人过婚姻生活,这人便应以敬畏主的心来遵从。如果神施恩使他过独身的生活,他就应听从呼召。此外,某人在信主时已经结婚,有一位未得救的妻子,他毋须摒弃婚姻关系,反而应尽力维系,以求妻子能得救。保罗的说话不单是给哥林多信徒的,也是为教训各教会。温尼写道:

  当保罗说“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时,并不表示他在权力核心发出指令。他只是告诉哥林多的教会,他给他们的指示正是他给每一个教会的指示20

  18 保罗在本节和19节处理种族关系的问题。一个犹太男子信主时,身上有割礼的记号。他毋须为此采取激烈的行动,以消除过往生活模样在肉身上所作的记号。同样地,一个外邦人信了主,也毋须披上犹太人的特征,以掩饰他的外邦背景。

  我们可以将本节诠释为:一个犹太人信了主,不应因此便以为要避免与犹太裔的妻子一起生活;一个外邦人信了主,也不应摒弃这方面的背景。这些外在的分别无伤大雅。

  19 从基督信仰精粹的角度看,受割礼算不得甚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甚么。真正重要的是守神的诫命。换句话说,神重视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认识基督信仰,毋须激烈地摒弃生命中的各种关系。凯理说:“相反,信徒因信仰的缘故,被提升到超越一切景况的地位上。21

  20 大原则是,各人应与神一起守住他在蒙召时的身分。当然,这些身分本身并不是罪恶的。如果一个人在信主时,正从事罪恶的行业,他当然要放弃这些工作!但使徒保罗在这里所指的,是那些并非不正当的身分。以下几节证明这一点,因为是讨论奴隶的身分。

  21 一个奴隶得救,他应做甚么?他应否背叛主人,要求自由呢?基督信仰是否强调我们要致力坚持自己的“权利”?保罗在这里有答案:“你是作奴隶蒙召的么?不要因此忧虑。”换句话说:“你在信主时是个奴隶吗?其实这无关宏旨。你可以身为奴隶而能够享受基督信仰各种的最高福气。”

  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这句话有两种诠释。有人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如果你可以成为自由人,就尽量争取这机会。”其它人则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就算一个奴隶可以得到自由,基督信仰并不要求他去争取这自由。相反,他应该藉他身受的束缚来见证主耶稣。大部分人会选择第一种诠释(也许他们是正确的),但不可忽略一个事实,就是第二种诠释与主耶稣基督亲自留给我们的榜样较为相称。

  22 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这不是指一个生来就是自由的人,而是被释放得自由的人,即一个得着自由的奴隶。换句话说,如果某人在信主时是个奴隶,他毋须为此感到困扰,因为他是主所释放的人。他已经从自己的罪和撒但的捆绑下得到释放。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在信主时是自由的,他应知道从此以后他是个奴仆,完完全全是属于救主的了。

  23 每个基督徒都是重价买来的。因此他是属于那位买他的主,就是主耶稣。我们是基督的奴隶,却不要作人的奴仆

  24 因此,不管一个信徒在社会上是甚么阶层,也可以在神面前守住该身分。在神面前这几个字,是整个道理的关键。如果一个人能在神面前,那么就算他是个奴隶,也可以得着真正的自由。“因此,生活上的任何身分位置都可以变成高尚和圣洁的。”

  25 由本节至38节,使徒保罗向独身的人说话,不分男女。童身的人可以指男性或女性。本节是另一节经文,被人用来主张本章的内容并不一定是神默示的。他们甚至很过分地说,保罗是个独身汉,也是个大男人主义者,这里说的话,正好反映他的偏见!采取这种看法,诚是对圣经默示的一种恶毒的攻击。保罗论到童身的人时说他没有主的命令。他的意思是当主在世上时,并没有就这方面作过明显的教导。因此,保罗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说出来,而这意见是神所默示的。

  26 大致上,因现今的艰难,保持独身才好。现今的艰难是概括地指在世的生活。或许当保罗写这信时,正处于一段特别的艰难时刻。然而,艰难是少不了的,并会一直到主回来时。

  27 保罗的意见就是,那些已经结婚的人,就不要求分开。另一方面,如果男人没有妻子缠着,就不要求妻子。没有妻子缠着一句,并不单是指鱌夫或离了婚的。这是指不受婚盟束缚的人,所以包括没有结婚的人。

  28 读者不可因保罗所说的任何说话,而以为婚嫁是犯罪。毕竟,婚姻是神在罪恶进入世界前于伊甸园设立的。神亲自下旨说:“这人独居不好。”(创二18)“婚姻,人人都当尊重,也不可污秽。”(来一三4)保罗在其它地方提到,其实禁止嫁娶是末世离经叛道者的特征(提前四13)。

  于是保罗说:“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初信的人决不应以为婚姻关系有甚么不对。但保罗补充说,结婚的女子肉身必受苦难。这包括生儿育女的痛楚。当保罗说“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时,他的意思会是(1我却愿意你们免受因婚姻而带来身体上的苦痛,特别是家庭生活上的苦,或(2我却愿意你们免听我枚举这一切麻烦。

  29 保罗强调,由于时候减少了,这些正常合理的关系也应被视为次要的,以便我们事奉主。基督快要回来了。虽然夫妻之间应贞忠地履行夫妻的责任,但他们应致力在生活的每一方面让基督居首位。艾朗赛这样说:

  我们的生活行为应有导向,就是要知道时光飞逝,主回来的日子已经近了。我们不可容个人贪图安逸而妨碍对神旨意的效忠22

  温尼说:

  这里的意思,当然不是指一个已婚男子不可以有丈夫应有的表现,而是指他与妻子的关系,应完全在乎他与主之间的更高关系……主在他心中应居首位;他不应容让亲情关系阻碍他对基督的服从23

  30 我们不应容让生命中的忧愁、快乐和财产在生命中占据不当的位置。这一切都属次要,主要是尽力争取机会,趁着白昼事奉主。

  31 我们在世上生活,难免会接触世俗的事物。信徒在世,可以正当地使用这一切的东西。然而,保罗提醒说,我们故然可以用世物,却不应误用。举例说,基督徒不应为食物、衣服和享乐而活。他可以享用食物和衣服等的必需品,但不应容这一切成为他的偶像。婚姻、财物、生意,或政治、科学、音乐和艺术活动等,在世上都有其地位,但如果我们只着意这些生活的话,就会分散我们属灵的注意力。

  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一句,取材于戏剧,意思指戏剧情节场面的转换。这道出我们今日所见的境遇,都是变幻不定的。莎士比亚的名句,充分地表达人生短暂的特性:“整个世界是个大舞台,男男女女都是演员。各人本身都有出场和引退的时间,任何人都可以同时扮演多个角色。”

  32 保罗愿意基督徒无所罣虑。他指的是一些不必要地妨碍他们服侍主的罣虑。所以,他进一步解释说,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罣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并不表示所有独身的信徒都实在、专心致志地服侍主。这句话的意思是指独身的状态使人有可能这样做,结婚的状态却不能。

  33 同样地,也不是说娶了妻的人就不能专心在主的事上。这只是总的观察,就是婚姻生活要求人去想怎样叫妻子喜悦。他有额外的责任要操心。温尼指出说:“一般而言,结婚的人将自己事奉的范围限制了。如果他是未婚的话,就可以到地极去宣扬福音了。24

  34 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罣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罣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这里要加以解释。没有出嫁的处女可以将大部分时间用于主的事上。所谓要身体、灵魂都圣洁,不是指未婚的状态较为圣洁,只表示更能够将身体、灵魂分别出来为主所用。她不一定是更纯净的,但她在时间上较为自由。

  再者,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罣虑。不是说她比独身的女子较世俗化,但她不得不将部分时间用来处理世务,例如打理家居。这些事都是合理、正当的,保罗没有加以抨击或贬低,他只是说明独身的女子较已婚的妇人有更多事奉的渠道和时间。

  35 保罗阐明这教训,不是要令人受死板的制度束缚。他纯粹为了他们的益处着想才指教他们,好叫他们思想自己的人生和事奉时,可以用这些教训作为指示,判别神的引导。他认为守独身是好的,使人可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从保罗的立场说,人可以自由选择结婚或守独身。他并不愿意牢笼任何人,使他们受束缚。

  36 本节至38节一段,也许是全章甚至整卷书信中最受误解的部分。一般的理解是这样的:在保罗的时代,男人在家里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他可以决定是否让女儿出嫁。没有他的批准,女儿是不可以结婚的。因此,一般认为这几节的意思,是指如果男人不准女儿出嫁是好的;但如果他批准女儿出嫁,也不算有罪。

  对今日的信徒,这样的诠释差不多是毫无指导意义的。这与本章余下内容并不吻合,且是十分混淆的。

  英文修定标准本圣经将女儿译成“许配给人作妻子的”。于是,意思就是如果男人与未婚妻结婚,是不算有罪的;但如果他不结婚的话就更好。这观点带来不少难题。

  凯理在他的《哥林多前书注释》中,提出另一种观点,且是有很大裨益的。凯理相信女儿parthenos)一字,可以译成“童贞”25。这样的话,经文所讨论的就不是关于男人怎样处理女儿的事,而是关于他自己的童贞。依照这种诠释,经文是说男人决心守独身,这是好的;但如果他决定要结婚的话,他也不算有罪

  达秘在他的新译本里,也采用同样的诠释:

  如果有人认为在处理自身的童贞上有不合宜之处,自己又不再是年青力壮,而是确有所需的,那就让他按心意而行好了,他这样做不算有罪,结婚成亲就是了。至于那些心意坚定,并没有需要,且可以自己作主的,如果心中认为要守童贞的,这样做是好的。因此,结婚是好事,不结婚是更好的事。

  所以,仔细分析本节后,我们认为意思是指男人如已完全长大成人,觉得自己没有独身的恩赐,他结婚并不算有罪。他既感到有这样的需要,他便应随意办理,就是结婚。

  37 倘若男人已决定要专心服侍主,而又有足够的自制能力,以致没有不得已的事使他一定要结婚,已决定要守独身的了,目的是要藉着事奉而荣耀神,如此行也好。

  38 结论就是,自己26结婚是好的,而为了更专心服侍主而守独身的更是好

  39 本章最后两节是给寡妇的忠告。当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约束是指由神所立,婚姻上的约束。女人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给另一男人。罗马书七章13节也阐述这真理,就是婚姻关系在死亡时告终。不过,使徒保罗在这里加了注释,就是这妇人有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含意首先是指这妇人必须嫁给基督徒,但还有更深的意思。在主里面表示按着主的旨意。换句话说,纵使她嫁给基督徒,但仍可能是不合主心意的。她在这重要的事情上必须寻求主的带领、引导,与主为她预备的信徒结婚。

  40 保罗毫无掩饰地申明他的看法,就是寡妇若常守节不再嫁更有福气。这与提摩太前书五章14节没有冲突,保罗在那里表明,青年的寡妇应再婚。他在这里所说的,是一般情况下的看法,提摩太前书所说的却是特殊的情况。

  然后他又补充说:“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有人误解这句话,以为保罗在说他对以上的讲论其实不是那么肯定!我们再次严正地反对这样的诠释。保罗在这里所写的一切,毫无疑问是经默示而得的。这里他只是说些讽刺的话而已。有部分哥林多信徒挑剔保罗的使徒身分,以及他教训的权威。他们声称自己所说的,正是主的心意。保罗的意思是:“不管其它人对我有甚么批评,我也是有神的灵的。他们纵是声称有神的灵,但肯定他们不会以为,圣灵乃是他们所独有的。”

  我们知道,保罗写给我们的一切都实在是被神的灵感动的。通往蒙福之路,就是遵从他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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