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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七章

 

B 脱离律法(七125

{\Section:TopicID=147}1. 婚约之喻(七16

  保罗在六14所说的话,具有革命性的含意。如果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罪”就“必不能作你们的主”;那么“在律法之下”就是受罪的辖制,而“在恩典之下”,就不仅是从罪的领域中得释放,也是脱离律法的统治了。对保罗而言,在“恩典之下”是随从圣灵而活;“在律法之下”则是“顺从肉体活着”(八513152

  保罗不认为律法有错──当然,因为它是神的律法。它禁止罪行,说明义行;以色列中属神的人都知道,律法可以防范罪。有位诗人曾说:“爱称律法的人有大平安,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诗一一九165);另一位说:“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诗十九7)。

  可是保罗的说法不同,他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而言。神的律法本身不仅宣告了神的旨意,也表明了祂的性情,“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七12)。但律法所运行的对象──人的肉体──有问题(八3);人以为宗教就是遵行律法,只要尽力履行律法的要求,“按规矩来”,就可以蒙神悦纳。

  彼得在耶路撒冷大会中,曾形容律法为“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徒十五10),他是以犹太市井小民的身份说的。而他所想的,可能不仅是文字律法,也包括其口头传统,即“古人的遗传”(可七5如此称之)。犹太人认为,口传律法也是摩西在西乃山上所领受的,与文字律法相同。摩西传给约书亚,再由约书亚之后的长老辗转传给先知,以及“大会堂人士”(他们相信,大会堂是以斯拉和尼希米所设立的)。“大会堂”最长寿的人之一,公义的西门,将它传给索谷的安提哥诺斯(Antigonus of Socoh);在他之后,又不断传给一对一对学者,代代如此相传,最后传到希勒(Hillel)与沙麦(Shammai),两个拉比学派的创始人(约公元前十年)153

  惟有按照这个遗传来解释律法,并且全心全意遵守的人,才有成功的希望(但是对这些人来说,这个希望很踏实。那位财主告诉耶稣说,他从小就遵守一切诫命(可十20),他并没有说谎,也不是假冒为善。保罗在信主廿多年之后,回顾自己从前法利赛人的生涯,说道:“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腓三6),他说的乃是实话。然而他在基督里发现一种新生命、新能力、新喜乐、新平安,是他从未经历过的;同时还有一种新的“义”,“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三9)。

  在罗马书本段中,他比别处更详尽地告诉我们,他如何发现律法不足以让人在神面前立于义的地位。前面他曾经暗示过这一点:“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三20)──也许不仅是客观地知晓:罪便是违背律法,也包括:使罪的意识觉醒过来。不仅如此,保罗更无法忘记他毕生最大的罪──逼迫教会──乃是直接受他效忠律法所激发的(加一1314;腓三6上)。就他的经验而言,脱离罪与脱离律法紧紧相连。在第六章里,他以奴隶与主人的关系说明脱离罪的情形,现在,在七16中,他用妻子与丈夫的关系说明脱离律法的情形。

  他说,婚姻是一辈子的关系。只要丈夫活着,妻子就受他约束;他在世的日子,妻子若离开他,亲近另一个男人,就有淫妇的丑名。但丈夫若死了,她就可以成为另一个人的妻子,而不致遭人非议了。死亡使婚姻关系终止,同样,死亡也使人与律法的关系中止。保罗应用这个比喻,却把状况颠倒过来。在基督里的信徒相当于妻子,律法相当于她的丈夫,但在比喻中是丈夫死了,而在应用中不是律法死了,乃是信徒死了;信徒与基督同死──然而信徒也同样不再受律法的捆绑,而能自由地归于基督。简言之,保罗的意思即为:正如死亡中止了夫妻的关系,同样,死亡──信徒与基督的同死──也中止了信徒从前顺服律法的关系,现在他有自由可与基督联合了。他从前与律法联合时,不能结出义的果子,但现在与基督联合,却可以结出丰盛的义果。罪和死是他与律法联合的结果;他的新联合却带来义和生命;因为(正如保罗在别处所言):“字句是叫人死,圣灵是叫人活”(林后三6)。

  1. 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我现在对略懂律法的人说”(NEB);至于他们所懂的是犹太律法或罗马法,对目前的辩论无关紧要,因为两者的状况都相同:“人惟在活着的时候才受律法约束,不超过此期限”(NEB)。

  2. 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这句话亦是放诸四海皆准,无论是依据犹太律法或罗马法。

  丈夫的律法。指妻子必须归属丈夫,以丈夫为主的律法(不分犹太或罗马法)。

  3. 她……便叫淫妇。参马可福音十12。此处的希腊文动词为不及物的 chrematizo,“众所周知”(徒十一26用此字,形容耶稣的门徒被称为基督徒)。“她招来奸淫的丑名”(J. B. Phillips)。

  4. 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祂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六9),因此,这个新的婚姻关系不像从前的那样,会被死亡中断。

  叫我们结果子给神。若说此处仍继续使用婚姻的比喻,而以“果子”为新婚姻的后裔,就未免太离谱了。此处的果子,就像六22所说“成圣的果子”,是指新生命,其特色为“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二10)。

  5. 我们属肉体的时候。亦即,在我们重生之前。

  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律法如何会生恶欲,713节将澄清。“死亡的果子”是由恶行构成,其“结局”就是死亡,参六21

  6. 但我们既然在捆绑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因着这个死(“与基督同死”,以及“向罪死”),信徒得以“脱离”从前在律法之下的义务。

  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直译为:“不在字句的旧样式中”(“字句”指“文字规条”之意,参林后三6)。保罗看自己成为基督徒之前的生活,是谨守律法的犹太人,顺服外在的规条。但现在,圣灵在他里面供应生活的原则,从前律法则是从外面供应,而且并不完全。

  按着圣灵的新样。直译为:“在灵的新样式中”,亦即,信徒现在“属圣灵”的生命(参八9)。“字句”(gramma)与“灵”(pneuma)的对比,指明在福音的时代,耶利米书卅一3134所预言的新约已经实现了(参以下八4)。进一步可参小注70{\LinkToBook:TopicID=113,Name=b. 「靈」}

{\Section:TopicID=148}2. 良心的觉醒(七713

  律法怎么会刺激人去犯罪呢?本章以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以第一人称单数写的;713节用过去式,1425节用现在式。在713节中,保罗说明:进入律法以下的生活,良心的觉醒和内心罪的意识的出现,同时发生。

  这些经文中的“我”(包括1425节)是否纯为保罗的自传?或里面究竟有几分是他个人的经验?探讨这类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没有其它证据可指证保罗在信主之前曾经良心不安。直到复活的主在大马色路上向他显现之前,他一直确信逼迫教会就是服事神。就“我”的自传体而言,“保罗在此处的自传,可说是每一个人的传记154。”

  保罗告诉我们,从前有段时间,他有罪的意识。小时候,在他知道律法以前,他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但“监狱的阴影向成长的男孩逼近”,保罗必须遵守律法的那一天终于到了155。遵行律法的首要责任,就是明白十诫,并且顺服。人人皆知,禁止的命令反而会刺激人想去作那不可作的事;抽烟的人可能本来忘了要吸,但一看到“禁止吸烟”的牌子,烟瘾就发作了。

  而十诫,除了一条之外,全都是禁止人作某事:“不可……。”保罗的试探不是拜偶像,或杀人、奸淫、偷窃。出问题的是第十诫,这条诫命多论到内心的态度,不在乎外在的言语或行为。“不可贪婪”成了一块绊脚石。在旧约中,这条诫命还包括人不可贪图的一些特殊项目,如:邻舍的房屋、妻子、仆人、动物、或一切财产。刺激保罗的,不一定是这几项;他的问题更深入。贪婪本身就是罪,它的确是许多罪行的根本原因。正如保罗在别处所说,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西三5)。它可能是欲求某些不合法的东西;也可能所想要的东西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自我的欲望太强烈,以致篡夺了神在人心中应有的地位。

  保罗说:“如果不是诫命说:‘不可起贪心’,我根本不知道贪婪是什么。但那条诫命让罪有了桥头堡,可以攻击我,结果它使各种贪欲都在我里面发动了。罪本来是在冬眠状态,律法却唤醒了它;因此我一与律法接触,罪就活过来,把我击倒了。这真是个似非而是的真理!律法赐下的目的,是要人遵守以至存活;但是这个律法带给我的不是生命,反倒是死亡。”

  这个自传式的解释,今天已经不像往日那样普遍被接受。有一位作者形容道,它已经“被贬到荒谬解经的博物馆去了”156。但是反对它的论据并不是定论。保罗不认为自己的经验很特别;他在这里所举的例子,在每一个人身上多多少少都是真的。七13到八2与五1221的人类历史大纲,有平行之处;在这两段中,我们都可看出三个阶段:1律法之前;2律法之下;3在基督里脱离律法。也许此处也像五1219一样,保罗心中隐约浮现堕落的故事。贪婪在人间太常见了,出现的姿态形形色色,亚当的堕落中它也插了一脚。并且保罗说,罪“引诱”他(11节),似乎回应了夏娃的怨言:“那蛇引诱我,我就吃了”(创三13)。可是保罗不会以第一人称单数复述堕落的故事,他必定是根据自己亲身的体验而写,同时也看出这是人性的共同经验。至少从这方面来说,他知道自己乃是“自己灵魂的亚当”(2 Baruck 54 19)。

  7.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参三20。律法的功用是预备性的:显明人的罪与无能,并且显明人需要救恩,而惟有神的恩典才能拯救他们。

  不可起贪心(出廿17;申五21)。人想拥有东西是很自然的欲望;一旦他们发现,某些自己想要的东西是律法所禁止的,他们却往往会更加想要,一心一意想得到。

  8. 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本节与下节中,将罪拟人化,好似一强敌,在人的灵魂堡垒中建立了据点。

  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面发动。“在我里面制作各种不正当的欲念”(NEB)。巴瑞特指出,违背律法的贪婪,与爱完全相反,因为爱“就完全了律法”(十三10157

  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亚当原本并不感到自己有犯罪的意念,直到因着那条“不可吃”的诫命,他的顺服才受到考验。可是保罗从人类共通的经验(包括他自己在内),更能洞悉堕落故事的真谛。

  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指利未记十八5,以下十5(参二13)则引述此段的经文。

  11. 引诱我。此动词(exapatao)与哥林多后书十一3(“蛇……诱惑了夏娃”)及提摩太前书二14(“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相同;参七十士译本创世记三13所用较简单的 apatao。此处与堕落故事的平行不可太过强调,因为保罗的教导是说,人类“在亚当里”堕落,而不是在夏娃里;但在创世记三章与以上提摩太前书二14都说:“不是亚当被引诱”。

  12. 律法……诫命……律法是指所有律法;诫命是其中的各项规条(根据传统算法,共613条)。律法是圣洁的,因为神是圣洁的(利十一45,十九2),而律法乃是表达神的性情,宣布祂的旨意。

  13. 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参以斯德拉斯后书九3637:“我们与我们的心领受了律法,却仍然犯罪,必要灭亡;然而,律法却不会灭亡,其荣耀永存不朽。”

  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虽然“在律法之下”实际上与“在罪之下”牵扯不清,但保罗愤怒地驳斥任何视律法等于罪的论调(7节)。律法是良善的,其本身的性质是要赐生命的;绝不会带人进入死亡。这整件事的祸首乃是罪:当律法告诉我是非对错,却没有供应我行善避恶的能力,罪就逮住机会了。罪强迫我违背良知,去作律法明文规定不可行的事,让我招致定罪与死亡。如此一来,我才明白罪的真面目,看清它与神及良善完全背道而驰。否则我不可能有这样的认识。

{\Section:TopicID=149}3 内心的冲突(七1425

  本段继续713节所用的第一人称单数,却以现在式代替了过去式。不仅如此,本段也流露出一种内心的挣扎,是前一段所没有的。在前一段,罪以秘密行动攻击说话的人,将他打倒;此处,他虽无法胜过敌人,仍然痛苦地奋力挣扎。前一段他所形容的,是他活在“这个世代”中的体验;此处,虽然旧的时代尚未过去,但“未来的世代”已经来临,而他正身处两者的冲突之间158。他好像是一个同时活于两个标准的人;心中亟盼生活能合乎高标准,但又明知里面的罪大有能力,不断把他拉下来,跌到低标准,他有身不由己的悲哀。

  这是一个已经尝到圣灵生命释放大能的人,来看人没有圣灵的帮助,在律法之下生活的状况。保罗本身活在律法之下,在大马色路上信主之前,他似乎并没有查觉此处所描述的内在冲突。可是他很可能认识一些信徒,他们虽然信了主,却仍活在律法的捆绑之中,因为对福音的自由未能彻底了解,也未完全得着。他又知道,一般而言,基督徒是活在两个世界之中,其中必有冲突。他们目前活在这个世界,有血肉之躯,会受这必朽坏的生命状况辖制。他们与周围的人相同,都是亚当的后裔,臣服于“在亚当里众人必死”的律。然而,他们在灵里已经出死入生,脱离黑暗的权势,进入光明的国度了。他们分享了基督的死、埋葬与复活,已经活过来,“有新生的样式”,是新世界的公民,神的新创造,不再“在亚当里”,而“在基督里”了。

  有一日,这个世界将要过去。新时代将在荣耀中建立,这两个时代的冲突将得着解决。但是,基督徒只要仍活在“两个时代之间”,其生活就必成为这冲突的战场,正如加拉太书五17所总结的:“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159。”

  然而,加拉太书五17的冲突,与本段所形容的不是同一件事。本段没有提到圣灵;若有圣灵在,整幅画面就不一样了,会光明得多。本段所描绘的,是一个深知内在生命有强大罪恶权势的人;内住的罪是个暴君,他对其命令深恶痛绝,却无力挣脱其魔掌。他认为自己被胁迫要顺服暴君的命令,所作的并不是出于自己,而且正与他们所愿作的相反。他喜欢神的律法,想照着去行,知道那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但是,尽管他想顺服神的律法,里面却有股恶势力,驱迫他去违背律法。“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19节)。

  这种与“我肢体中犯罪的律”(保罗如此称之)搏斗,却无还手之力的经验,大多基督徒却真正经历过;因此我们不能轻言保罗在这里绝不是写自己的经验,本段的“我”纯属戏剧性。保罗可以“藉着基督的温柔和平”劝他的朋友(林后十1),但这种温柔和平难道是他自然就有的吗?像他这种热血沸腾、绝不罢休的个性必定发觉“钉死肉体”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必须胜过急躁的言语、不成熟的判断,对别人侵犯他使徒的职份亦不能怨恨。寇贵尔(M. Goguel)的说法也许是对的,他认为这段冲突是保罗初信不久之后的经历160。但是,无论我们对这一段如何解释,保罗在使徒生涯的巅峰状态中,仍然每天操练自己,免得在属灵的赛跑中落选;他向着标竿──就是神在基督耶稣里所赐从上头来的呼召──直跑;像这样的一个人,深知要得“不朽的冕旒”,必须竭力奔驰,“不避尘土与炽热”。他经常形容成圣之路为一场赛跑,一次战争,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他赢得胜利是“不费吹灰之力,眨眼之间的事”。

  尽管如此,胜利毕竟来临了。本段的开始虽然是丧气的告白,承认自己无能,但结尾却是得胜的凯歌。只要我凭着自己的力量来争战,就必连嗜败绩,因为我的心想事奉神的律,可是我的肉体却不听使唤,不断顺服罪的律。我是否只有失败的份儿?是否永远无法脱离这场梦魇?解放之日是否遥遥无期?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终于有了希望!

  14. 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我“在亚当里”所承袭的性情,与律法格格不入。律法是“属乎灵的”,因为是神的律法;但我的本性却不属乎灵sarkinos,“肉体的”),被一种与我的意志相反的力量所左右。人性之中有一种东西,素来反叛神,想要脱离祂;甚至也在重生的人里面。保罗在此称之为他的“肉体”(参18节),这东西使他完全暴露在内住之罪的权势之下。“卖给罪了”一词与智慧书一4平行,智慧不愿“在抵押给罪的身体中居住”。

  15. 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甚至认不出我会作出我所行的事”(NEB161

  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在古典文学作品中,一般人常引用的平行句为何瑞斯的“我追求曾伤害我的事;弃绝明明对我有益的事”(Epistles 1, 8, 11),或俄斐德(Ovid)的“我赞同上策,却尾随下策”(Metamorphoses 7.20f.,由米提亚 Medea 口中说出)162。巴瑞特(见其注释中本节)指出,伊皮克德特斯(Epictetus)所写的(Dissertations 2.26.4.)与本句更接近,他说,盗贼所作的并非出于他的意愿;但巴瑞特也很公允地指出,俄斐斯与伊皮克德特斯(或许也可以加上何瑞斯)所说的,意思与保罗的话不尽相同。保罗的内心有一个独立的证人,就是良心之声(参二15说明{\LinkToBook:TopicID=130,Name=B 道德主義(二116}),见证律法是完美的,并定他不遵行律法之罪。

  1720. 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但只要我的意志同意,就是我作的了,即使开始并非如此。

  22. 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因此我可以唱:“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等诗篇一一九篇的句子;但是问题在于,我无法以顺服来表明我的爱。“里面的人”是在基督里的“新人”,每天按造物主的形象被更新变化(西三10;参林后四16)。从八78来看,很难认为这里说话的人不是信徒。

  23. 犯罪的律。即邪恶的根源,或内住之罪的辖制。此词原文为 nomos tes hamartias,尔哈特(A. A. T. Ehrhardt)提出拉丁文中一个似非而是的同义词 lex iniuriae(“不公义的律”),西塞罗在 Verrines ii .3.211.曾似非而是地用此词163

  24. 我真是苦啊!这个充满痛苦之情的呼声,显明前面的话不是在表达“抽象的辩论,是一个饱受煎熬的灵魂亲身体验的回声”164。槐特(Alexander whyte)讽刺那些认为本段是“保罗特意卖弄修辞手法”的注释家,说他们所讲的无异“稻草人的属灵经历”。165

  “就称义而言,信徒已经完全了;但就成圣而言,他们才刚起步。这是个渐进的过程。在初信基督之时,他们对自己里面败坏的源头认识无几。当基督向他们启示,成为他们的救主,灵魂所挚爱的对象,他们的肉体情欲似乎死了,但不久之后,他们会发现它并没有死。因此有些人在信主之后,心灵所受的试炼,甚至超过他们醒觉自己走迷路的时候。“我真是苦啊!……”是他们的呼声,直到他们在成圣方面也得了完全。可是那位在他们里面动了善工的,必定会成全这工,直到耶稣基督的日子166。”

  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在古典文学和其它著作中,有不少与这个叹息相似的话语。西塞罗,斐罗(Philo),伊皮克德特斯,和马可奥利流(Marcus Aurelius)都曾形容,人生在世,灵魂被死的身体束缚、压制167。有些注释家举弗吉尔(Virgil)的记载为例,他写道,伊特普斯坎(Etruscar)国王米珍修(Mezentius),把活的俘虏与腐尸绑在一起,以折磨他们168

  但保罗不属柏拉图派或斯多亚派。他前面刚说,自己被“掳去……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23节),而这取死的身体同样是他的身体,或被仇敌霸占的人性。然而,这一个身体却不是要被玷辱的;终有一日它将得享基督所完成的救赎(八23);而目前,“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里”(八2)已经带来了渴望已久的释放,它便成了荣耀神的器皿(林前六20)。

  25.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谁能救我?”的痛苦呼声之后,紧接着便是这句得胜的宣告,颇令人惊讶。但答案就在这里:“惟独神能!透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感谢神!”(NEB)。至于这个拯救是如何才能得着的,怎样能脱离内住罪的权势,则在下一章中详尽叙述。目前,保罗先以这一短句表明,情况不像那位“受苦的人”所担心的那样绝望,然后,他回过头来,将1424节的道德穷境作个总结。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我们不必以为这句话的位置放错了。摩法特(Moffatt)视之为23节之后的括号,他说:“其合理的位置,即原初的位置,应在24节的高潮之前”──铎德(C. H. Dodd)赞同这种移位说法,说:“应该没错”(见其注释本节)。宋兹认为,这句话“可能是保罗自己加的,或某位早期读者所作的结语。不论如何,其目前的位置并不恰当,表明可能有人将傍注插入本文中了169。”但是,最早期的权威版本位置就是如此;而为逻辑平顺的缘故来重排保罗的话,却很危险。

  要事奉神的律的内心,是回应良心之声的心(不可能是十二1圣灵所更新的心思);照着罪的律去行的肉体,是堕落的本性,将来惟有被死亡所灭。经历失败、挫折的是我(I of myself,原文为 autos ego),但“我”(I)既是信徒,不致被弃置于“自我”(myself)之中;内住圣灵的大能,将使一切全然改观(参八911)。

 

152 耶稣虽然生在“律法以下”(加四4),却是这个定律惟一的例外。

153 Pirqe Aboth 1.115

154 T. W. Manson, 'Romans', Peake's Commentary on the Bible2 1962, p.945

155 “到十三岁就满了遵守诫命的年龄”Rabbi Judah beq Tema, Pirqe' Aboth 5.24

156 P. D'emann, 'Moise et la loi dans la pensee de saint Paul', in Moise, Ihomme de Ialliance = Cahiers Sioniens 241954, p.229

157 From First Adam to Last1962, p.100

158 这种冲突与犹太思想的善性恶性之间的冲突(yeser hatob yeser hara)不一样,前面已经比较过这一点。

159 罗马书与加五16相对照的部份,见“灵里的生活{\LinkToBook:TopicID=151,Name=1. 靈裏的生活(八1-17}”。加五16以下对罗马书论证的解释和关系,见 F. F. Bruce, The Epistle of Paul to the Galatinas1982, pp.242245

160 M. Goguel, The Birth of Christianity, E. T.1953, pp.213f

161 Protagoras 355C中,柏拉图用同样的动词(gignosko),他拒绝一种思想,即“一个人可能承认恶事为恶,却仍然去做”。可是经验却与他的理论不符。

162 Euripides Medea 10781080中,Ovid's Medea 回应说:“我知道我要做的事是邪恶的,但是忿怒,这造成人间最大病痛的因素,却胜过了我的理性。”

163 'A Penitentiary Paslm from the Dead Sea Scrolls and its Allies', Texte und Untersuchungen 73 = Studia Evangelica 11959, p.589

164 M. Goguel, The Birth of Christianity1953, pp.213f

165 Bible Characters New Tesament1952, p.260

166 D. MacFarlane, in The Free Presbyterian Pulpit1961, p.20

167 Cicero, Hortensiusin Augustine, Against Julian the Pelagian 5.78; Philo, On Husbandry 25; Epicteus, Dissertations, fragment 23; Marcus Aurelius, Meditations 2.12; 4.41. 柏拉图(Phaedrus 250C)说,灵魂被囚于体内,正像蚝在其壳内。

168 Aeneid 8.485488

169 The Text of the Epistles1954, 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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